关于病假,丧假,事假,婚假,产假的具体扣除比率是公司规定的还是国家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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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丧假,事假,婚假,产假的具体扣除比率是公司规定的还是国家有具体规定?
网友提问:
关于病假,丧假,事假,婚假,产假的具体扣除比率是公司规定的还是国家有相关规定?
如果有规定的话,具体每种假的比率分别是多少?谢谢咯
问题补充:
就是指扣除工资的比率。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扣除是指扣工资的比率吗?
国家劳动法规定:丧假:有3天有薪假,婚假:正常有3天有薪假,晚婚者有13天有薪假。产假:只限女性,有90天有薪假。病假和事假,没有特别规定,一般企业是要扣的,至少要扣基本工资,但对于有奖金、提成、补贴的工资组成,其它部分的工资要不要扣,就要看公司的规了。
休产假期间正好碰上五一或其他国家法定假期,这个假期算在产假里
网友提问:
如果休产假期间正好碰上五一或其他国家法定假期,这个假期算在产假里还是另算?
比如我们公司规定的产假是90天,如果我从5月1号开始休,一直到什么时候上班呢?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如果从5月1号开始休,一直往后数够90天就对了。不考虑其他国家法定假期问题。
完毕。
另附具体规定,让你多些了解
产假有关天数各地具体实施不太一样的。
下面列举了我国主要城市的产假天数,供大家参考:
所在城市产假天数所在城市产假天数
青岛
150 四川 120
广州 140 天津 120
上海 105 北京 120
大连 134 陕西 135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仔细看看在哪个城市生孩子,假期可以更宽松? *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 广州市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 青岛市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根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
*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大连市 (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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