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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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都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省都市绿地绿化植物旳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旳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都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辖区内旳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旳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旳养护技术工作。

第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旳,其保留率应到达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旳除外。

第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旳设计和实际状况,根据本规定,不停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条加强对职工旳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旳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旳养护。

第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旳规定和质量原则,制定整年旳养护计划。

第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旳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多种自然灾害旳防止工作。

第条对树体上出现旳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深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节浇灌与排水第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旳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条应根据不一样树种和不一样旳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旳浇灌,保持土壤中旳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规定较高旳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旳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状况和植物生长状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三节松土、除草第条乔、灌木下旳大型杂草应铲除,尤其是树木危害严重旳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寄生植物必须铲除。

第条树木根部周围旳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旳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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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能够美化城市景观,还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绿化标准(一)城市居住区绿化标准1、绿地率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25%。

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 15 平方米,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10 平方米。

3、植物配置应选择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乔、灌、草结合,常绿与落叶植物搭配,形成丰富的植物群落。

4、绿化布局绿化布局应均匀分布,方便居民使用。

集中绿地的设置应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二)单位绿化标准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 35%,其中机关单位应注重绿化的庄重与整洁,体现单位的形象。

2、企业单位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规模,绿地率一般不应低于 20%。

工业企业应重点做好厂前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绿化,减少污染。

3、学校、医院学校绿地率不应低于 35%,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活动环境;医院绿地率不应低于 30%,营造舒适、安静的医疗康复氛围。

三、条文说明(一)关于绿地率的计算1、绿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一定的规模和服务半径要求。

2、计算方法绿地率=(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居住区或单位用地面积)×100%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地下车库、屋顶绿化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绿地面积。

(二)植物配置的原则1、适应性选择本地植物品种,能够更好地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减少养护成本。

2、多样性丰富植物种类,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病虫害能力。

3、功能性根据不同的区域和功能需求,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植物,如降噪、吸尘、遮荫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江苏绿化规定

江苏绿化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江苏省绿化种植质量,充分发挥绿化功能,加快江苏城市绿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理》、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57-9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等有关规定制订。

第1.0.3条本规定适应于江苏省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防护绿地、景观绿地、生产绿地可参考执行。

第1.0.4条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0.5条市绿化工程中园林植物的种植及验收除符合本归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凡列为建筑工程的种植工作应具备与工程有关的各项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实行绿化工程监理。

第2.0.2条绿化工程中的园林植物种植工作,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及道路、水体等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2.0.3条绿化种植应在种植季节进行。

非种植季节的特殊种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设施保障方可进行。

第2.0.4条成活率和保存率一、在种植季节内种植树木,带土球的树苗成活率应大于95%,裸根树苗应大于8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应大于90%。

在非种植季节内因特殊需要种植树木,成活率可另行商议。

满铺草坪一个月,籽播,块植,植生带草坪三个月应达到覆盖度95%,无0.1平方米以上快状空缺。

二、种植一年以上的树木保存率应大于98%。

三、计算成活率和保存绿时,不包括人为、机械损伤、各种污染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所造成死亡的树木。

四、业主另有规定成活率、保存率要求的按合同条款办理。

第2.0.5条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下列距离:一、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1、电线电压在380V以下,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0m。

2、电线电压3300V至10000V,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3.00m。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目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 (1)2 行道树 (9)3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14)4 绿篱、模纹、色块、球类和其它造型植物(灌木类) (16)5 水生植物 (21)6 攀援植物(垂直绿化) (23)7 竹类植物 (25)8 多年生地被植物(含花境) (27)9 露地一、二年生草花 (29)10 草坪 (31)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1 建筑物(构筑物) (34)1.1 古建筑 (34)1.2 仿古建筑 (35)1.3 现代建筑 (35)1.4 假山叠石等构筑及设施 (36)2 园路、桥梁、停车场 (39)2.1 园路 (39)2.2 桥梁 (39)2.3 停车场 (40)13 水体 (41)4 卫生设施 (43)4.1 公共卫生间 (43)4.2 垃圾箱 (44)5 其它设施 (45)5.1 强电 (45)5.2 弱电 (45)5.3 给排水 (46)5.4 标识 (46)5.5 游乐、健身 (46)5.6 广播音响 (47)5.7 防灾减灾 (47)6 附录 (49)6.1 总说明 (49)6.2 城市园林绿化保洁、秩序及养护档案管理 (50)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51)术语1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术语 (59)2 《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术语 (66)2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养护管理内容包括:浇灌与排水,整形与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与除草,施肥,支撑、防护与涂白,切边和留积水穴,复壮、补植与调整等。

1.1 浇灌与排水1.1.1 浇水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生长势、季节和土质状况,做到适树、适地、适时、适量浇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所需水分。

浇灌次数应根据气候、土壤墒情、植物特性和生长势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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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 1.0.3 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 1.0.4 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 1.0.5 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 1.0.6 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 1.0.7 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 2.1.1 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 ,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 2.1.2 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 2.1.3 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 2.2.1 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 2.2.2 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 2.2.3 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 2.2.4 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1、总贝U1.0.1为了统⼀全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作,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于全省设市城市中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

1.0.3建制镇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本标准执⾏。

1.0.4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居住区按⼈⼝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招待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2.0.12.0.2绿地率2.021 居住区绿地率居住区⽤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地的⽐率(咧。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绿地(⽆⽣命⼈⼯绿地);2.0.2.2 单位绿地率单位⽤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地的⽐率(咧。

绿地应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3居住区公共绿地满⾜规定的⽇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应设置相应的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游园(⼩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童游戏场和其它宽度不⼩于8⽶、⾯积不⼩于400平⽅⽶的带状块状绿地等。

3、居住区绿化标准3.0.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于25%。

3.0.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于0.5 平⽅⽶/ ⼈,⼩区(含组团)不⼩于1平⽅⽶/ ⼈,居住区(含⼩区与组团)不⼩于1.5 平⽅⽶/⼈。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积(含⽔⾯)不⼩于70%。

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以下是一些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的建议:
1.绿化覆盖率:居住区和单位应该有足够的绿化覆盖率,以提高空气质量和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一般来说,绿化覆盖率应该至少达到30%。

2.植物选择: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以确保它们能够生长良好并提供足够的氧气。

此外,还应该选择具有观赏价值的植物,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绿化设计: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该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用途进行设计。

例如,公共绿地应该提供休息和娱乐场所,而私人花园则可以提供私人空间。

4.维护管理:绿化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以确保它们保持健康和美观。

这包括定期浇水、修剪和除草等。

5.环保要求:绿化应该符合环保要求,例如使用有机肥料和无污染的杀虫剂,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安全要求:绿化应该符合安全要求,例如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以避免居民和行人受伤。

7.可持续性:绿化应该符合可持续性原则,例如选择本地物种和可再生资源,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实用文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城市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市政公用、环保、财政、价格、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实用文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2004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一、引言。

绿化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不仅美化了城市环境,也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而绿化养护作为绿化工作的延续,对于保持绿化景观的良好状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城市绿化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对于提升城市绿化质量、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植物养护标准。

1. 植物修剪。

(1)定期修剪乔木和灌木,保持其良好的生长形态和健康状态。

(2)对于枯萎或病虫害严重的植物,及时进行修剪和处理,以防止病害扩散。

2. 植物浇水。

(1)根据植物的不同需水量,科学合理地制定浇水计划,避免浪费水资源。

(2)遇到干旱天气,加大对绿地植物的浇水量,确保植物的生长需要。

3. 植物施肥。

(1)根据植物的生长季节和种类,科学施用有机肥和化肥,促进植物的生长。

(2)避免施用过量肥料,造成土壤污染和植物生长不良。

三、草坪养护标准。

1. 草坪修剪。

(1)定期修剪草坪,保持草坪的整洁和美观。

(2)避免修剪过短,影响草坪的生长和养护。

2. 草坪施肥。

(1)根据草坪的生长情况,适量施用有机肥和化肥,保持草坪的繁茂和绿色。

(2)避免在高温季节过量施肥,以免草坪受损。

3. 草坪灌溉。

(1)科学制定草坪的浇水计划,避免过度浇水或者干旱。

(2)遇到干旱天气,加大对草坪的浇水量,保持草坪的湿润。

四、绿地设施养护标准。

1. 绿地设施清洁。

(1)定期对绿地设施进行清洁,保持设施的整洁和美观。

(2)对于损坏或者老化的绿地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2. 绿地设施维护。

(1)定期检查绿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2)加强对绿地设施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损毁。

五、结语。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城市绿化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和绿化养护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对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 -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一、扬州市绿化达标单位标准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和江苏省园林城市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州市绿化达标单位标准。

1、老城改造区的单位可尽量利用土地和空间~采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3、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0%。

4、机关、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电子、精密仪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企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具有不小于30-50米宽度的防护林带,无林带者~绿地率应不低于40%。

6、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7、绿化设计充分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企业单位植物选择考虑其生产经营性质。

8、单位绿化养护管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9、单位职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10、单位职工全面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能自觉完成各项绿化费用交纳指标。

二、扬州市园林式单位标准1、符合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绿地率提高10%~老城改造区单位绿化覆盖率提高10%。

2、单位地域内有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游园~环境优美。

3、绿化设计科学合理~养护管理得力~环境生态效益显著~职工绿化意识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4、单位内部四季有花~具有小型花草树木或盆景生产场所~室内常年有盆景、插花等布置。

三、扬州市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和江苏省园林城市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州市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老城改造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江苏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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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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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执行。

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本标准所称居住区是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统称。

表2.0.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0.2 居住区绿地率ratio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

2.0.3居住区公园绿地community park , residential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0.4 居住区公园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居住区的居民,具有相应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

2.0.5 小区游园residential quarter garden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小区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

2.0.6组团绿地housing cluster green area组团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0.7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other massive or linear public green area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的绿地。

2.0.8单位绿地率ratio of com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3 居住区绿化3.1 建设要求3.1.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25%。

3.1.2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下列要求:1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其中属于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组团,指标不少于1平方米/人)。

2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3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 属旧区改建的,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以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健身设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或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1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修剪的截干树。

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

5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 居住区的公园绿地应充分发挥健身休憩功能,因地制宜地设置体育运动设施和场地。

应结合居住区道路系统及绿地,规划建设通畅便捷的健身步道,方便居民就近健身及运动。

3.1.6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的比例。

植物品种应多样,植物配置应合理,季相变化应丰富,满足居住区良好生态环境及居民休憩、观赏、健身等功能需要。

3.1.7 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2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宜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

3住宅周边植物栽植应充分考虑居民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的需要,住宅南面一定范围内不宜栽植高大常绿乔木。

4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场地等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针刺、有臭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植物。

5不宜大量选用多飞絮的植物。

3.1.8应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提高居住区的绿量。

3.1.9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及维护3.2.1 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到98%,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休憩、运动等设施完好。

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

3.2.2绿地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应齐全。

4 单位绿化4.1 建设要求4.1.1 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新区建设单位的绿地率可有适当差异。

具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2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

3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规定,设置相应针对性抗污染树种的防护林带。

4.1.2 新建单位的广场、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采用林荫形式进行建设。

4.1.3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化率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要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并增加地带性乔木种植量,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0%。

4.1.4 单位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并杜绝下列建设行为:1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修剪的截干树。

4大面积模纹色块、单一草坪种植。

5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等设施。

6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4.1.5 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种类丰富。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单位工作、生产性质的要求4.1.6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7单位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4.2 管理与维护4.2.1单位绿化应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基本无病虫害,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5 园林式居住区5.1 建设要求5.1.1园林式居住区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满3年且入住率达70%以上。

2符合居住区绿化标准的各项指标要求。

3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等级要求提高60%。

5.1.2 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居住区绿化标准的各项要求。

2 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

3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有机结合,原有植被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4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生态效益显著。

5.2 管理与维护5.2.1 园林式居住区植物管养应符合下列要求:1养护管理精细,植物生长旺盛,无枯死树。

2乔木无断枝、断干、非正常倾斜等现象,无病虫害、药害等。

3修剪合理,树形美观。

4绿地无破坏现象。

5主要花木有标示牌。

5.2.2 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应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正常。

5.2.3绿地和水体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

5.2.4居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完好,功能完善。

5.2.5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

6 园林式单位6.1 建设要求6.1.1 园林式单位应符合单位绿化标准的各项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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