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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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重大事项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芜湖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管理,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相关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事项。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负责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各类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或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三)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学校重大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校内各部门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精神;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采取自审与他审相结合的办法。起草单位应当就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视情况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七条《xx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在学校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均应符合《章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学校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