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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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能和能力,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特制文本。

本文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它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总目标、具体内容、实施方法、责任及考核等内容。

二、总目标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技能和能力,确保工作场所及生产设施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从而达到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总目标。

三、具体内容和计划1. 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在公司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职工了解职业病、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包括对机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对危险品的安全处理、对应急事故的应对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计划: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职业健康知识方面的培训。

2. 个人防护培训公司为所有职工发放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开展个人防护培训,使职工了解使用防护用品的注意事项,掌握穿戴方法,改善周围环境及其它可能会有的身体有害物质等情况。

计划:对所有职工进行2次防护培训,以满足个人防护相关的技能需求。

3. 安全操作培训将操作规程、安全起跑法及相关的安全控制计划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员工在岗位上的正确操作流程、安全操作方案及不同岗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计划:每半年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1次有效的安全操作培训。

4. 应急疏散演习培训公司对于应急状况,将进行在场人员的疏散措施的演习,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或其他事件的反应能力。

计划:每年至少进行1次集中的应急疏散演习培训。

四、管理措施1. 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公司将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公司培训中心、专业指导师、操作培训工厂等来进行培训。

2. 招聘安全生产培训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应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专门对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3.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进行动态调整,每年末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的计划。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9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XXX第80号令《XXX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XXX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XXX2015年5月29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法律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谋划单元从业1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XXX(以下简称XXX)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XXX(以下简称XXX)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3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二)依法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三)科学施教,提高培训质量;(四)分类指导,满足实际需求;(五)持续改进,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设施等;(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六)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七)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特点,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对象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对象包括:(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其他从业人员;(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对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组织与实施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培训场所、设施和设备;(二)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培训师资;(三)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培训:(一)制定培训计划;(二)组织培训师资;(三)开展培训活动;(四)进行培训考核;(五)颁发培训证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如下:一、培训目标1.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能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2.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员工安全思维,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3.提升员工的紧急事故应对和自救能力,使其能在紧急情况下正确、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二、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等。

使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础。

2.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要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等。

使员工掌握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3.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的生产事故案例,让员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教训,从而提高其预防事故的能力。

4.紧急事故应对措施:培训内容要包括各类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逃生自救方法及相关安全意识。

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应对能力。

三、培训方式1.统一组织:公司应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一定的周期和步骤进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接受到培训。

2.多种方式相结合: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以满足不同员工的培训需求。

3.分级培训: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需求特点,分别进行相应的培训,并且按照不同级别进行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四、培训评估和考核1.培训评估:对每次培训进行评估,了解培训效果,以及员工对培训内容的学习情况,及时对培训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2.考核机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培训合格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培训记录与档案1.培训记录:对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进行详细记录。

2.培训档案:建立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对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归档和保存。

通过制定和执行上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3)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负责审核培训预算,控制培训费用;(5)负责组织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培训效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6)负责内部讲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7)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提出改进意见;(8)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工作。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公司文化及基本素养培训-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快速融入公司,了解公司文化、价值观、发展历程,以及基本职业素养。

- 培训对象:新入职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共计10个学时。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实地参观、互动讨论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培训;相关部门负责业务范畴、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培训。

- 培训要求: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积极参与讨论,完成培训任务。

(2)第二阶段:岗位技能培训-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 培训对象:新入职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根据岗位要求制定,一般为1-3个月,共计30-90个学时。

- 培训方式:采用师带徒、实操演练、专业课程学习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由所在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 培训要求:学员需认真参加培训,积极实操练习,通过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三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三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生产工作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如下:一、培训计划的制定1.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对象。

2.培训计划应根据岗位工作的风险程度和员工知识技能的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二、培训内容的确定1.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2.针对不同职业岗位,培训内容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确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讲解。

三、培训方式的选择1.培训方式可以包括讲座、课堂教学、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

2.针对不同层次的员工,可以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组织。

四、培训记录和评估1.对每次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

2.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员工的反馈意见,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培训资料和设施的准备1.准备相关培训资料,包括教材、案例资料等。

2.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六、培训人员的选拔和培训1.选拔专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2.针对不同职业岗位,培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七、激励与奖惩措施1.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激励,如发放培训证书、奖励、表彰等。

2.对拒绝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效果不好的员工进行惩罚或者纪律处分。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请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培训目标和原则1. 培训目标明确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要求,提高认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2. 培训原则(1)全员参与:面向全员进行培训,让每个员工都了解企业安全要求和各项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培训对象应包括所有员工,特别是从事高风险作业的员工,如电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培训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在线培训等多种形式。

其次,办法中还应规定培训的周期和频率。

针对不同类型的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此外,培训的考核和评估也是一项重要内容,考核可以通过笔试、实操等形式进行,评估结果将作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和薪酬晋升的依据。

最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还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并明确相关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通过规范的培训管理,才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事
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企业应该认真遵守该办法,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和方法,为员工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教育培训的经费,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风险辨识与控制、应急救援等;(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四)事故案例分析与警示教育;(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二)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技能比武等;(三)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经验交流等;(四)其他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

第三章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技能的重要手段,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多方面内容,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设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小组,由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和风险因素,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员工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确保培训工作可追溯。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3.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4.应急救援知识与演练;5.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6.事故案例分析与警示教育。

第十条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集中培训;2.现场实操;3.网络学习;4.定期会议;5.安全活动日。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培训时间应根据岗位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安排,确保每位员工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确保员工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操作中。

第十三条培训过程应严格考勤管理,确保每位员工按时参加培训。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闭卷考试、实操演练、情景模拟等。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危(wei)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培训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标通过安全生产培训,使员工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质量,增强安全意识和危险应对能力。

同时,培训也应强化员工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养成安全的工作习惯。

二、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

3. 职业技能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包括岗位操作技能、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等。

4. 安全管理和危险应对的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知识等。

三、培训方法1. 组织集中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班,安排专业的培训师进行培训,以讲座、展示等形式进行培训。

2. 在岗位上开展培训。

通过现场指导和实际操作,加强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培养。

3. 自主学习。

提供安全生产教材和学习资料,鼓励员工进行自主学习,积极参加安全知识考试。

四、培训管理1. 建立培训档案。

对每位员工进行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信息。

2. 定期评估培训效果。

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操作练习或岗位培训检查,评估培训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改进。

3. 培训交流和经验分享。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交流活动,分享安全生产经验和案例,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能力。

4. 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奖惩机制,对培训成绩优秀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处理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培训保障1. 提供培训经费和场所。

将培训经费纳入企业预算,提供适当的培训场所,保障培训设施和教材的使用。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号令)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号令)

安全培训的考核
• 安全培训考核原则 教考分离、统一标 教考分离、 分级负责。 准、分级负责。 •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罚则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元 以下的罚款: 以下的罚款: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 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 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 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 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 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 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 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 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监督。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 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培训内容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2.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 员工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3) 事故案例分析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法;(4) 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检查维护;(5) 安全生产知识及应急逃生演练。

3.培训内容应根据员工的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具体制定,并进行适时更新。

第三章培训方式1.企业可以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线上培训等,以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

2.内部培训可以由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进行,通过讲座、课程等方式进行培训。

3.外部培训可以邀请专业培训机构或相关机构进行,以确保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线上培训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如通过视频教学、在线测试等形式进行培训。

第四章培训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的组织责任、流程和方法。

2.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并报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实施。

3.员工培训记录应做好保存,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信息,并建立档案。

4.培训效果评估应进行,可以通过考试、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奖惩措施1.员工参加培训是其应尽的义务,企业可以对培训成绩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

2.对于拒绝参加培训或未达到培训标准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培训部门等。

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章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保留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预防事故、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能力为核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为方向。

第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企业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确保全员覆盖。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保留至少五年。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知识;(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事故案例分析和事故预防措施;(四)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五)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六)安全设备使用和维护;(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作业和不同级别的员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内部培训:企业可以组织专职安全员、培训讲师等进行内部培训,包括理论授课、案例分析、图文展示、现场指导等形式。

(二)外部培训: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外部培训,或者参加安全培训活动、研讨会等。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应当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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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降低职业危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上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施工队伍。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管理原则(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到位;(三)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导协调机构,其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二)编制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三)按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开展员工的“三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其他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实施。

第八条项目部设备物资部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运转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新购置设备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厂队协助安全环保部对分包商人员的入场(厂)、转岗前、换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

第十条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五安全培训工作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队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项目部每年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项目经理签发。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教育方式和培训时间。

第十三条项目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应在年度安全教育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便于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调整,适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培训对象和内容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对象: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2、其他新从业人员(简称“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员工和岗位(包括新进场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新进场人员;3、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5、其他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季节性临时工);6、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项目部组织开展。

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三类人员”的每年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3、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4、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七条“安管人员”取证培训由公司负责联系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根据对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一、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开展,内容包括:1、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2、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5、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及告知。

6、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相关要求。

7、典型事故案例。

二、车间(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施工队组织开展,内容包括:1、本工程施工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操作技能及标准;4、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6、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本项目(工段、队)安全状况及规章制度;9、有关事故案例;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开展,内容包括:1、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2、施工范围所使用工、器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3、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4、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5、有关事故案例;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工区、作业队)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部必须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后,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其他人员季节性临时工教育培训应根据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执行。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十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时间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离开本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证逾期未审核,按照作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按照《云南省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2.2.2 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一校、一会”制度。

“一校”即一线工人业余学校,项目部设置一个工人业余学校,配备黑板、桌、椅、音响器材等必要的教学设施,由项目经理担任校长,对开课次数和上课内容负总责;项目总工负责课程安排和具体教务并授课;专职安全员任教员,或外聘专家授课。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行培训,每名工人每月培训不少于1次,每次“一校”教育后应将授课教案、学员签到单等档案进行归档备查。

“一会”即安全交底班前会,要求每天上班前,班组长必须召开“班前会”,根据工人作业环境着重向班组人员介绍当天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布置安全防护措施现场落实工作。

每次“一会”后,应将班前会照片、主要交底内容都等档案进行归档备查。

第六章培训方式和培训学时第二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有“三类人员”培训、进场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岗前)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教育形式。

第二十八条“三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从事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初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技术业务培训,初次接受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其他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第三十条项目部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新入场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其中厂级(标段项目部)、车间级(施工队)不少于 15 学时,班组级不于 20 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50 学时。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工区、作业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三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准上岗,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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