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为干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危行为干预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讲人:莎莉
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艾滋病防治的三个主要变化
• 从卫生部门单打独斗,到政府牵头, 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
• 从政策开发,到政策落实 • 从小范围试点,到大规模推广
控制艾滋病流行
依靠法律/政策 依靠科学技术 依靠人群群众
第一节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续)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 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 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 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 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第二节
规划、政策与指南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1998-2010年)
由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国 务院下发。国发[1998]38号。
工作目标: (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
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 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 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 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 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 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 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 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 监督检查。
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1998-2010年) (续)
行动措施:
(三)加强宣传,增进群众防病意识。
要针对不同人群采取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工 作方式,深入开展对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 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 确疏导为主。在广泛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基本预防知 识的同时,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和 性道德、性健康教育,把预防的方法教给群众,提高 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对高危人群要加强禁毒禁娼等 法制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广使用避 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 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 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 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 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 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送审稿)
第二十一条 卫生、人口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工 商、广电、质检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推广使用安全 套预防艾滋病传播。
提供住宿和营业性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流动 人口集中的场所其主管部门、单位和经营者应当 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或者在适当场所摆放安全 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