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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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应对方略
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
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票;
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付款。
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采购,内部与各需求单位签销售合同,并开增值税专票;
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付货款。
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应修改:各自支付。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改变—业务流程再造
☐∙ 现状:
工程造价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一般由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税金原指营业税及附加,采用综合税率记取。
营改增逼迫建筑企业完善产业链,预算招标的全方位涉税规划,促使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规范化、合法化。
需理顺总包与分包间税务关系。
对联营挂靠、合作经营、非法转包、随意肢解工程等建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制约作用。
提示:税改引发管控模式改变,采购方式、议标内容、流程、合同流转、造价调控。。。预算招标需全方位涉税规划。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般计税项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价计算。
•简易计税项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
•税前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包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4 “营改增”对建造成本影响—纳税人身份再种再造
•政策引导层面,建造成本的改变。
•(1)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多,增大建筑业进项税抵扣难度。
•建安企业面对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且基本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材料没发票或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如何解决?纳税人身份选择(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的涉税条款约束。。。。
•(2)建筑人工成本直接影响税负
•建筑工程中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20~30%。人工成本不可直接抵扣
进项税。
•问题:如何化解人工成本不可抵扣问题?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主耗材税率影响直接增加建筑业税负
•相关文件: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下列货物,可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增值
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上述货物都是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且占工程造价比较大。假设建筑企业购入以上原材料均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进项税率3%,销项税率10%。相对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购入上述建材增加8%税负成本。营改增必将增加建筑业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问题:工程发包模式上,清包和大包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发包方式选择
•发包方式如何选,使开发公司(甲方)与建筑公司共赢?
•
•假设开发公司购建安服务含税额为1,其中可取得16%专用发票材料含税额为A。
•问:该企业什么情况选包工包料、什么情况选甲供工程?
•【政策分析】
•建筑公司提供建安服务,适用一般计税税率10%。如采用包工不包料的甲供工程方式,建筑企业可选3%征收率简易计税,可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工包料:
•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1,取得进项税=(1÷1.10)×10%=0.0991 •甲供工程:
•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1— A),可取得进项税=(1—A) ÷1.03×3%
•甲购材取得进项税=A÷1.16×16%
•税负平衡点:A÷1.16×16%+(1—A)÷1.03×3%=0.0991
•则A=60.23%
•对应进项税占比=60.23%×1÷1.16×16%=8.75%
•【开发企业小结】
•当开发公司直接采购获得16%进项税专用发票含税额占比大于总工程额60.23%,即取得的进项税占总含税工程额比大于8.75%时,宜用甲供工程;否则宜用包工包料。
•当开发公司选自供材料即甲供工程,建筑公司选清包工方式,宜选简易计税,增值税税负率3%÷1.03=2.91%,较营改增前3%营业税税负要低。
•建筑企业计税方法筹划
•假如工程总额为1 ,建筑公司材料占比为B ,进项税额=B÷1.16×0.16
•选一般计税,应交增值税:1÷1.10×0.10—B÷1.16×
0.16=0.0991—0.1453B
•选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1÷1.03×0.03=0.02913
•税负平衡点:0.0991—0.1453B=0.02913
•则B=48.16%
•对应进项税占比=48.16%×1÷1.16×16%=7%
•【建安企业小结】
•建筑公司提供建安服务额中,可取得16%专用发票的材料含税占含税工程额比大于48.16%、即相关进项税占总工程额比大于7%时,建筑公
司宜选一般计税。此时开发公司也可取得10%进项税抵扣,此区间为双
方共赢区间。
•【结论】
•1、当工程材料含税额在工程总额48.16%—60.23%之间时(进项税
额占比7%—8.75% ),开发公司选包工包料、建筑公司选一般计税,双方共赢。
•2、当工程材料含税额大于工程总额60.23%时(进项税额占比大于
8.75%),开发公司选甲供工程税负更低;建筑公司宜选简易计税,税负
率2.91%,较营改增前税负率3%要低。
建安企业清包工合同如何规划
•“清包工”指施工方不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或只购辅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
•
•(一)税法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7项1款:“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上,2016年5月1日后,既可选简易计税也可选一般计税。如选简易计税,该项目本身发生成本进项税不可抵扣;如选一般计税,该项目本身发生成本进项税可抵扣。
建安企业清包工合同如何规划
•(二)计税方式选择
•建筑劳务公司选哪种计税方式,关键在税负临界点计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税率10%,适用简易计税税率3%。据此,可大概计算出计税方法选择临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