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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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教学案例汇编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进光)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案例一:水泥购销案——要约与承诺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1987年4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甲水泥厂收电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4月10日收电,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4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4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拔了货款。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
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1999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问:
(1)1999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1999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9999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羊毛购销案——承诺期限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该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第一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一纺厂正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H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H公司的。而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一纺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一纺厂的电报。一纺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H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双方约定公证生效案——附条件合同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案例五: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
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账户。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陈某私立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货款并未交给公司,陈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实业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实业公司的上述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4)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六:卫某盗用单位介绍信案
1999年12月2日,某市广渠石蜡厂退休职工卫某持联系业务介绍信与某市富丽商行签订购销石蜡的合同一份。石蜡厂为供方,富丽商行为需方。总价款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富丽商行一直不见货到,就写信给石蜡厂交涉,但均未见到回信。遂向石蜡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渠石蜡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广渠石蜡厂则声明并未签订过这个合同。经法院调查,卫某在退休前,在厂长办公室顺手抽了一张铅印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退休后在家闲居无事。就萌发了利用签合同生财的念头。卫某自己在介绍信上填写:“兹介绍我厂业务经理卫某前往贵处联系业务,请予接洽。”富丽商行看了这封介绍信,就草率与卫某签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卫某也曾多方奔走。寻找货源,以求从中捞到好处。但石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