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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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
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
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范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十条各标段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联合监理单
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认真审查委托检测中标单位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进场人员资质情况,防止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场。
第十一条检测工作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委托检测项目的需要与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建设及管理标准按公司制定的《试验室建设标准》实行。
第六章检测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检测工程师必须符合投标承诺,同时根据标段实际情况设立相应部门和检测小组。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进场后尽快熟悉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说话的工作原则,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若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应提前上报监理单位、合福铁路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常驻检测现场,如离开现场3天以上时,须报公司指挥部同意。
第七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熟悉本标段设计文件和标段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根据有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认真编制检测规划,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标段特点,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
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条检测规划(计划)于进场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后,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核备。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根据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完善后报监理单位及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划、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合理编制年度和分月检测计划并实施。
第八章检测报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基桩报验条件
桩头的处理标准如下:
1.桩头必须凿除到设计标高;
2.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桩头浮浆必须全部凿除;
3.对于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应在桩头磨好四个平面,如下图所示:
低应变检测桩头处理示意图
4.对于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基桩,其桩身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检测前,施工单位应事先在声测管中注满清水,并用塞子塞好,以免掉入杂物;所检测基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隧道衬砌检测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隧道内检测通道,台车退出检测区域,给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待检计划报监理、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在被检项目具备检测条件后,填写检测报验单,提前24小时电话通知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
第二十五条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检电话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赶到检测现场,三方共同在施工单位的报检单上签字确认。若监理、检测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无故未能准时到达现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及时提供检测单位所需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
第九章检测要求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驻地监理全过程见证检测并在检测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对检测记录予以确认签字,对拒绝签字的,由检测单位注明理由。各监理单位应派人对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在监理人员未到场前,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检测现场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加强检测行为管理,确保检测过程不受外界干扰。除针对性检测或检测规程有明确规定外,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施工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