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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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
2.2.8 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2.2.9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3附则
附:炸药库安全管理规定
1、火工材料严格执行公安部管理规定,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
2、库房内严禁使用照明,保证通风干燥,有防盗装置。
3、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储存。
4、凡是入库的火工材料,必须详细检查,做到:清点数量,上账上册,数字清楚。月累数字必须用报表向保卫部汇报。
5、领取火工材料,必须持领料单,并有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盖章,两人以上来库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6、入库领火工材料由保管员负责,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
7、炸药库要严格按照有关防火规定进行管理。
8、安全标志、灭火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