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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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对策
摘要:基层环保部门是直接面向社会的基本单元,基层环保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着实地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自己独特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基层环保;执法;对策措施
一、引言
自“环境保护”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全面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诸多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就成了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地是基层环保部门是面向社会各阶层的最基本的触角,是环保部门的基本单元。因此,基层环保执法也就成为其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国幅园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的环境就不尽相同,但适用的环保法律体系都是相同的。因此,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是存在的问题基本上是相同或相近的。由此,做为一名普通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来说,我想把我自参加工作以来在环保执法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就我国当前环保体制法律等方面的一些观点阐述如下:
二、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体制不利环保部门从严执法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环保执法工作也是同级政府的一项职能,当前各级政府都有“经济成败论英雄”的观念,因此,都大举招商引资旗帜,大力发展本地经济。更甚者,有的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业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就容易导致基层政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降低引进门槛。由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容易乘虚而入,而且,有的地方政府打着“优化投资环境”、“浓造亲商、富商”的旗号。对某些违法排污企业,甚至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挂牌搞所谓的“重点保护企业”“零规费企业”且各挂牌保护企业都有一名地方领导人对接“服务”,形成了环境执法的“禁区”,甚至规定凡到某某企业进行检查须经“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否则当事企业有权拒绝入内。且地方政府有时会直接采取行政干预等措施阻碍正当环境执法,直接导致有关的环保法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二)缺乏当场强制制止的措施造成环境执法效果的滞后性
对有的拒不听从环境保护人员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往往束手无策,即使执法人员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若申请复议时,最快需两
个月时间,大大的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时效性。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就曾碰到一例这样的事件,某房产开发商为商业利益赶工期,日夜施工,夜间有时施工到凌晨一点左右,附近居为此叫苦不迭,投诉到我局,我局迅速赶赴现场执法,,测得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十几分贝,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我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和限时作业通知书,当时施工好转,但过几天又恢复原状,群众又投诉到我局。我局又赶赴现场下发处罚决定书,但无权现场制止其违法行为,待真正处罚决定强制执法时,该施工已完工,为此,附近居民吃尽苦头,环保部门更是爱莫能助。
(三)环境执法能力问题
环境执法能力存在的问题是其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其突出的有下面几点:
1、环境执法技术装备达不到要求
执法装备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工具,是依法行政和处理违法事件的重要基础条件,是环境执法问题的客观原因。在东部发过地区各级环保部门执法技术装备基本能达到国家要求,但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在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就不能满足要求。拿我们局来说,环境监理所承担了环保局几乎全部执法工作,可由于经费等原因我们监理所至今没有执法车辆,平时执法都是骑自行车,或是租车远行,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不高。
2、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不全面
谈到各级能部门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可谓不少。在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台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六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九部有关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这为环保执法工作提供了坚定的法律依据,可谓名副其实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空气”。但要灵活掌握运用上述法律体系需要相当的素质,当前环保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执法部门,环保专业执法人员还相当匮乏,现在在许多基层环保部门独掌一面的所谓的“老环保”人员,有许多都是从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在执法过程中,几乎是凭工作经验,以“幼说”代替“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盲目执法,不以事实为根据,从而不能理服人,损害了环保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现象。
(四)环境立法不完善,影响环境执法工作深入全面开展
环境立法不完善,一方面表现在法律规定的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环保法确定的有关环保部统管和多个部门分管的执法体制,形成多头管理。例如对同是噪声问题,按产生噪声的主体不同又分为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我国环保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
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都是噪声污染,因此,凡有此类噪声扰民事件发生,受害民基本上都投诉到环保部门,而环保部门依法无权管理,因此又告知投诉人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由此,容易造成执法混淆,并给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造成不便,甚至有机会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环保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难以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如有关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农药污染管理,放射性和核安全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管理。再一方面就是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措施,如对于已查明的某家有明显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环保部门无权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权和停产关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致使环保部门难以有效地执法。
三、对策措施
(一)创新环境管理体制
在我国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把地方环保部门归国家或省级垂直管理,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必将有力地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同时,很好的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现象的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继续沿用旧体制下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合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环保执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