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渠道购进药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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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关键词】销售渠道,供货方的资质,业务员资质
【知识点】
1.购进药品的非法渠道
2.业务员资质
【案例】
2013年10月,九江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本市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在药库现场检查发现艾迪注射液(贵州益佰制药生产,批号20130912)60盒(5支/盒),经查该药品供货单位为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为毛某,在该药品的外包装箱上的产品货运单上显示该药品是从贵州贵阳发货至九江市,通过与武汉市药监局核查证实,毛某提供的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所盖的公章与公司在2012年7月15日启用的新公章不一致,并且该药品未经过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入库验收及出库。
【问题】
1.如何界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如何审查业务员的合法资质?
3.本案中的存在什么问题?如何定性?
【分析】
1.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就是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或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具有药品批发资质,不开具票据,不做药品购销记录,直接进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是药品销售人员借用合法单位资质,开具该单位发票,但药品不经该单位仓库,也不做购销记录,直接进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三是药品销售人员假冒合法单位名义,伪造该单位票据销售药品;
2.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必须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业务代表必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上岗证(药监部门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注意审核其委托地区、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签章的样式等。
必要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实真伪。
3.本案中,该业务员毛某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已过期,可以认定为没有供货单位授权,属于个人销售药品行为。
该医疗机构从违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