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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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要件分析
——湛江蓝之灵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沈基申请湛江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国家赔偿案
张磊
要点提示:赔偿请求人因司法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应以“刑事程序终结”作为启动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审判实践中应从形式上和实质上考量认定“刑事程序终结”。赔偿请求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扣押、查封财产与尚未终结的案件无关,且事实证明被扣押、查封财产须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尚能确定是否为赃款所购得时,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委赔19号。
一、案情
赔偿请求人:湛江蓝之灵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之灵公司”)。
赔偿请求人:陈沈基。
赔偿义务机关:湛江市公安局。
1998年5月22日,湛江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立案侦查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涉嫌走私一案,因陈沈基涉嫌犯罪,湛江市公安局于1998年7月10日出具《拘留证》,决定对陈沈基执行拘留。1999年5月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华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智忠、副总经理孙朝迅涉嫌走私犯罪,决定批准逮捕。黄智忠、孙朝迅一直在逃,至今仍未归案。2006年9月13日,陈沈基向湛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湛江市公安局向陈沈基宣布了拘留决定。当日,保证人陈某为陈沈基作保,湛江市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称该局正在侦查华顺公司走私案,因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以逮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06年9月13日起算。2007年9月11日,湛江市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犯罪嫌疑人陈沈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限从2007年9月12日起算。2008年3月12日,湛江市公安局以陈沈基被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为由决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湛江市公安局于1998年7月31日对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ZKPK-8地块的厂房、检测楼予以查封;于1999年5月27日对湛江市滨海居住区海静小区13栋503房予以查封;于1999年7月2日对广州市二沙岛聚龙明珠11号5、6楼B房予以查封;还查封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天广场办公大厦24楼13、15号两套写字楼,湛江市金地花园13幢2门一至八楼共十四套专家、员工宿舍房及一楼两套停车房。
蓝之灵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沈基,投资者为伟洋(香港)有限公司和湛江市通灵医学生物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保健品厂。蓝之灵公司因连续三年不按规定办理年检,于2001年9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黄智忠担任华顺公司董事长。陈沈基担任华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孙朝迅担任华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蓝之灵公司、陈沈基于2016年4月6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湛江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湛江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湛公赔不受字[2016]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华顺公司走私案正在侦查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蓝之灵公司、陈沈基对此不服,于2016年4月25日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广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告知书,认为湛江市公安局湛公赔不受字[2016]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蓝之灵公司、陈沈基仍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1.发还被查封的座落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ZKPK-8地块的厂房、检测楼,赔偿自使用上述房产之日起至发还日止的租金;2.发还被查封的座落在湛江市金地花园13幢2门一至八楼共十四套专家、员工宿舍房及一楼两套停车房;3.发还被查封的座落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天广场办公大厦24楼13、15号两套写字楼及出租所得的租金;4.发还被查封、扣押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生物制药科研、生产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5.发还被查封、扣押的陈沈基个人座落在广州市东山区二沙岛聚龙明珠第十一座5、6楼B室复式商品房,发还被扣押的陈沈基个人投资款计176万元;6.赔偿陈沈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自由赔偿金944430.72元;7.赔偿陈沈基住宅查封而被迫外出租宅居住付出的租金336528元;8.赔偿占用蓝之灵公司工厂楼租金6270万元;9.赔偿查封后出租蓝之灵公司所有的广州市天河区中天大厦写字楼全部租金1140万元。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终结;2.赔偿请求人被查封的财产与华顺公司涉嫌走私一案是否有关联。
其一,关于本案刑事程序是否终结的问题。湛江市公安局在侦查华顺公司涉嫌走私犯罪一案中,认为时任华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沈基,华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智忠及华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孙朝迅均涉嫌华顺公司走私犯罪一案,决定对陈沈基进行拘留。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7日依法批准对黄智忠、孙朝迅逮捕。当时陈沈基、黄智忠和孙朝迅三人均在逃,后湛江市公安局进行网上追逃,陈沈基于2006年9月13日投案自首,黄智忠和孙朝迅逃往境外被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进行追逃至今仍未归案。目前华顺公司涉嫌走私犯罪一案尚在进一步刑事侦查过程中,刑事程序尚未终结。经查,陈沈基主动投案自首后马上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从未被羁押,陈沈基申请湛江市公安局赔偿其被采取强制措施228个月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能支持。
其二,关于蓝之灵公司、陈沈基被查封、扣押财产与华顺公司涉嫌走私犯罪一案是否有关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从湛江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和陈沈基的供述可以证实,湛江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的财产有些由华顺公司出资购买或兴建,有些由蓝之灵公司的投资者伟洋(香港)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广州市二沙岛聚龙花园11号5B房虽然以陈沈基名义出资购买,但陈沈基担任华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事实导致其名下房产被湛江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由此该房产与华顺公司涉嫌走私罪一案具有关联性。蓝之灵公司、陈沈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湛江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的前述财产与华顺公司涉嫌走私犯罪一案无关,而湛江市公安局对该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中,华顺公司是否构成走私罪及前述被查封、扣押财产是否系华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用赃款购得等事实须待刑事程序终结后、相关司法机关作出结论后才能认定。因此,蓝之灵公司、陈沈基请求发还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华顺公司涉嫌走私罪一案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刑事程序未终结,蓝之灵公司、陈沈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与华顺公司涉嫌走私罪一案具有关联性,故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蓝之灵公司、陈沈基的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