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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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三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字[2001]121号,以下简称三号令及其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自营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结算。
二、证券公司应将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或非自营业务席位,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三、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公司自营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与客户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分别安排在自营、客户两个主席位上分别进行结算。
四、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设完成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均需按自营和客户两类进行严格区分,按相应的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结算。
五、实行自营、客户分户结算之后,证券公司对全部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以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以防范风险,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无论是自营还是客户严重持续交收违约的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可商交易所限制或停止其自营席位交易。
六、证券公司应将佣金的收取比例向结算公司报备。对于佣金、利差及其他需要从客户结算备付金向自营结算备付金划转的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均需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完成;对于违反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划转,结算公司应当拒付。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证券公司应当全力做好备付金分户准备工作,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