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长寿区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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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寿区境内的乡级公路(简称乡道)和村级公路(简称村道)

第三条乡村道路实行“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乡村道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交通局承担,具体由地方公路管理站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乡村道路年度养护目标,监督、检查、指导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街道)政府是乡村道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要本着“交通业务指导,乡镇分段管养,行政村负责养护”

的原则,成立乡村道路管理站,明确一名镇(街道)副职兼任站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工作。

第六条乡村道路养护作业,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成立养护作业队,实行养护承包,以段定人,以段定责,以责定酬。

第七条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道)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由区农村道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养护工作检查、考核、评比。

第八条乡村道路由乡村道路管理站每月进行一次路况鉴定,并每月向区公路局工务科站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

第三章养护标准

第九条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养护: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杂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畅通。

(二)路面养护: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清除路面的积雪、积水、积砂等堆积物,维护公路畅通。

(三)桥梁养护:清除污泥、积雪、杂物等,保持桥面、桥涵内及洞口清洁。

第十条养护作业人员上路作业必须配备养护工具,着养护服装,每月上路作业天数不低于25天。必须坚持安全作业,文明养护。

第十一条镇(街道)乡村道路管理站负责检查养路工上岗作业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

第十二条公路局负责对各镇(街道)日常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

第十四条区交通局是乡村道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公路局路政科履行路政管理职责,镇(街道)政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局路政科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乡村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乡村道路及其设施;

(三)具体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乡村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依法查处各种路政违法案件;

(六)依法审批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镇(街道)政府应设立路政协查员,经常上路巡查,制止违法行为,举报路政案件。

第十七条乡村道路养护员应负责路政协查,制止不法行为,有义务举报违法案件。

第十八条沿线公安派出所应依法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第十九条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道路和乡村道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非交通标志;

(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柴草秸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和泥、拌灰,烧窑,制坯,沤肥;

(五)超限车辆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六)其他影响乡村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道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乡村道路及乡村道路用地的,须经由村委会、镇(街道)政府逐级上报,经区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费用。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区交通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乡村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路缘石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三条公路两侧建筑物与公路之间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缘石20cm,以保证公路自然排水。

第二十四条造成路面损坏或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由区交通局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及时修复的,镇(街道)政府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五章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政府负责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同时镇(街道)政府财政预算中每年也要列支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乡道按照3000元/年•公里,村道按照1000元/年•公里。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每年安排部分乡、村道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交通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交通局根据乡村道路养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奖励的方式给予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养护费用和充实乡村道路管理站办公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长寿区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考核

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提高农村道路养护质量及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境内18个镇(街道)。

第二条考核内容为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乡村道路日常养护、路政协管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区交通局每季度对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进行一次考核;区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中旬进行年终检查、考核、评比。季度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在次季度的10日前完成。各季度考核得分占年终考核得分的比例,第一、二、三季度占年终考核得分比为60%。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记分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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