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案例——甘肃血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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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案例——甘肃血铅治理
• 2008年,河南卢氏县一家冶炼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 村里334人患高铅血症,103人铅中毒。事件发生后,县 委、县政府马上组成分别由两位副县长为组长,工商、环 保、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两个专案组,一组负责处理关 停企业、清除污染源,一组负责受害村民的血铅检验和就 医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积极推动赔偿调解,涉案政府 官员受到惩处。 • 杨朝飞说,“血铅事件影响恶劣,地方政府为消除影响, 让财政拿钱,给受害儿童看病、帮助企业治理污染、协助 附近居民搬迁……这种表面看似公平的行为却掩盖了本质 上的不公平。因为这反映了污染者获利、老百姓埋单的社 会问题。”
•
比这种不公平更为严重的是,环境污染的 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哪怕是来自 政府或企业。“
Baidu Nhomakorabea
•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甘肃徽县,2006年发生血铅污染”,那 次血铅事件经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甘肃省临床检验中 心排查,共检出铅中毒260人。在中毒者中,有儿童255 人。“当地政府发现后严查,企业关闭,老板判刑,涉事 官员落马。”杨朝飞说,“最后,受害的老百姓无钱为孩 子治病,却没人管。找到企业索赔,却只看到一把大锁锁 住的厂房门——企业被关,老板入狱;找到地方政府,却 发现官员被撤,当地是贫困县,新任领导管不了;最后找 到法院,尽管案情简单,企业的排污情况、污染的因果证 据明晰,但又因前两点原因不予受理。像这种老百姓受害, 找不着埋单人,又是一种不公平
• 杨朝飞曾任环保部法规司司长,在任期间,他到 很多地方调研,无论遇到国企、民企,还是外企 老总,他总是会问一个相同的问题:对于环境法 制,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这些老总的回答几乎不约而同:“我们不怕环境 标准严,不怕处罚严,就怕不公平。”两家企业 临街而立,同样排污,一家三番五次地被要求限 期治理、停产、罚款,另一家却“日子安稳”, 从未被处罚过。尽管两家企业同样违反了环境法 规,但只处罚前者显然会造成后者心理不平衡和 生产成本的不均等。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国家环境咨询 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同样认为,“同案能否同判”是老百姓 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囿于现实原因,目前尚无法做到。 他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有以 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 境罪后,亟需对相关构成要件作出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 二是当前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应 当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大惩 治力度。三是司法实践反映,当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 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必须研究解 决,以提高惩治实效。
• 2008年,河南卢氏县一家冶炼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 村里334人患高铅血症,103人铅中毒。事件发生后,县 委、县政府马上组成分别由两位副县长为组长,工商、环 保、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两个专案组,一组负责处理关 停企业、清除污染源,一组负责受害村民的血铅检验和就 医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积极推动赔偿调解,涉案政府 官员受到惩处。 • 杨朝飞说,“血铅事件影响恶劣,地方政府为消除影响, 让财政拿钱,给受害儿童看病、帮助企业治理污染、协助 附近居民搬迁……这种表面看似公平的行为却掩盖了本质 上的不公平。因为这反映了污染者获利、老百姓埋单的社 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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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这种不公平更为严重的是,环境污染的 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哪怕是来自 政府或企业。“
Baidu Nhomakorabea
•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甘肃徽县,2006年发生血铅污染”,那 次血铅事件经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甘肃省临床检验中 心排查,共检出铅中毒260人。在中毒者中,有儿童255 人。“当地政府发现后严查,企业关闭,老板判刑,涉事 官员落马。”杨朝飞说,“最后,受害的老百姓无钱为孩 子治病,却没人管。找到企业索赔,却只看到一把大锁锁 住的厂房门——企业被关,老板入狱;找到地方政府,却 发现官员被撤,当地是贫困县,新任领导管不了;最后找 到法院,尽管案情简单,企业的排污情况、污染的因果证 据明晰,但又因前两点原因不予受理。像这种老百姓受害, 找不着埋单人,又是一种不公平
• 杨朝飞曾任环保部法规司司长,在任期间,他到 很多地方调研,无论遇到国企、民企,还是外企 老总,他总是会问一个相同的问题:对于环境法 制,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这些老总的回答几乎不约而同:“我们不怕环境 标准严,不怕处罚严,就怕不公平。”两家企业 临街而立,同样排污,一家三番五次地被要求限 期治理、停产、罚款,另一家却“日子安稳”, 从未被处罚过。尽管两家企业同样违反了环境法 规,但只处罚前者显然会造成后者心理不平衡和 生产成本的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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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国家环境咨询 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同样认为,“同案能否同判”是老百姓 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囿于现实原因,目前尚无法做到。 他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有以 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 境罪后,亟需对相关构成要件作出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 二是当前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应 当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大惩 治力度。三是司法实践反映,当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 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必须研究解 决,以提高惩治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