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银行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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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对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银行**分行于2004年6月1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函,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做出公正裁决,但法院没有采纳**银行**分行的意见。

为避免损失,依法保护银行资产安全,**银行**分行于2004年11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原**市塑料厂房屋土地已经被卖给四家开发公司,剩余部份被政府划为绿地和广场,经多方工作,政府同意把**塑料三厂资产判给**银行**分行,但执行中发现**塑料三厂资产大部份已被其他债权人诉讼查封,**银行**分行只执行到部份资产。

**市中级法院对**市塑料厂以及**市塑料三厂共执行回资产1,755,590**,其中:建筑物3774平方米,评估值1,019,265**,机器设备17台套,评估值736,325**。贷款本金20,958,000**,扣除收回抵债资产1,755,590**,形成呆账损失19,202,410**。

**市塑料厂及**市塑料三厂共执行回资产1,755,590**拍卖变现价值1,080,000**,扣除资产变现发生的相关费用:诉讼费187,900**,法院执行费40,631**,评估费37,500**,拍卖佣金28,800**,**银行**分行共收回785,169**,抵债资产变现损失970,421**。

经法院查明,**市塑料厂已于2004年2月26日被工商局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税务机关于2005年3月7日准予废业,因被告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做出了(2004)执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案件。

综上所述,由于借款人**市塑料厂被工商局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做出了(2004)执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案件,故而形成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及抵债资产变现损失20,17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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