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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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05-30

[基金项目]福建省卫生计生软科学课题资助项目(2017-RK-5);福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8R0029)。作者简介:林善通(1982~),男。研究生学历。从事卫生计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互联网医疗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林善通,缪伟

(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医疗已成为新型医疗模式。在给我们带来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作者就现阶段互联网医疗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加强互联网医疗监管从互联网医疗准入、医疗服务、管辖权冲突、医疗信息保管、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G25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131(2018)03-0316-05

Doi:10.3969/j.issn.1007-6131.2018.003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ternet medical supervision

Lin Shantong,Miao wei

(Fujian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Supervision,Fuzhou Fujian 350007)

[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internet medical has become a new medical mode.While it brings us convenient services,there are also some legal risks.The author means to sort out and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urrent internet medical supervision,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

gestions to strengthen internet medical supervision from the aspects of internet medical access,medical service,jurisdiction conflict,medical information storage and medical accident treatment,etc.

[Key word]Internet medical ;Legal issues ;Countermeasures

互联网医疗是医疗领域的新突破,是未来我国解决医疗问题的新方向,有着更好的前景和发展机会;但机会多是伴随着挑战,如何在互联网医疗存在的法律风险下明晰法律界定和完善监管措施,规制发展中的违法行为,是促进互联网医疗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关键。1

互联网医疗的界定

互联网医疗,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将各种医疗行业相关的模块在互联网上进行整合,如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康复、视

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构建多种形式的健康网络平台,提供形式多样的健康医疗服务。通过在线技术及移动互联等技术手段,真正将医疗服务云端化,让患者随时随地都能够接受医疗服务。互联网医疗具有非接触性、患者自主性较强以及部分诊疗活动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设备的特点。患者通过电脑或者手机终端,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自主选择想要看诊的医院、科室或者医生,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2互联网医疗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2.1

互联网医疗市场准入缺乏标准

互联网医疗可以由哪些主体经营?进行哪些诊疗范围?准入程序又应该如何划分?这些都是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如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多少名医生才能从事相关医疗服务,从事互联网医疗平台的主体应具有怎样的资质以及医生的资质要求等,这些规定不明晰,在实际操作中使法律实践工作者难以掌控,应当明确准入条件、准入范围和互联网医疗的诊疗范围。

2.2互联网医疗服务缺乏法律保护

在实施具体医疗服务过程中,《保健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患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网络侵权也应该适用一般民事权益保护范围。这些法规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患者的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但是在互联网医疗中存在转诊、共享电子病历等各种情况,以及未来会出现的健康远程跟踪服务,在这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安全保护并未纳入法律规定。此外,医生在网上接诊时对于病患的有效分类以及治疗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医生根据患者的描述或者通过可视技术查看患者的病情是否能够明辨患者病症并提出正确诊断意见?技术的稳定性是否足以支持远程医疗过程?这些都是目前我国法律的空白点。

2.3互联网医疗监管存在管辖权冲突

如今的互联网医疗已介入到大众生活,突破了传统医患关系的时空范围,如: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平台)在福州,而患者是在厦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就诊。这类患者权利如何受到侵害,其是该向福州地区的监管部门申请维权还是可以直接在厦门地区向监管部门申请维权呢?这在现实监管中,就会发生管辖权冲突或者不明确的问题。

2.4患者医疗信息的保管存在泄露风险

在传统的医疗方式下,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等医疗信息,一般只在医疗机构(医师)与患者之间知悉和掌握。在互联网医疗中,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等传输工具的介入,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则很容易、很可能被医患之外的其他第三方获得,并且可以说是愈便捷,愈有风险。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等医疗信息,直接关系到患者的隐私权。因此,必须注意提升其安全性保护。尽管我国现有的《刑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对病历资料的保护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欠缺措施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已经明显无法适应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需求。作为新生的事物,互联网医疗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很多。例如:如何对互联网医疗中的病历资料进行复制和封存?互联网医疗中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声明是否可以构成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企业的有效抗辩事由?以上这些问题都关系到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每一位身处互联网医疗之中的医师或患者[1]。并且,随着互联网科技和医学技术的更深层次结合,新的法律问题还会不断涌现。

2.5互联网医疗事故处理立法未完善

在医疗事故处理立法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界定、分级和处理。但鉴于互联网医疗与传统医疗的区别,以及互联网医疗自身的特殊性,如医生与病患非接触性等,仅仅依靠上述的法规和规章来规制互联网医疗事故处理已经远远不够,还需要对实践中的新情况予以考虑并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对于侵权主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都应当结合其特殊性综合考虑,提出更适合互联网医疗事故处理的新思路。

3解决互联网医疗监管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3.1制定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准入标准

根据现行立法,网络服务商只能够提供医疗保健知识分享的服务。在网上提供医疗服务,其主体应当是医疗机构,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资格。四川省《关于开展家庭远程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款第一条规定“开展家庭远程医疗试点的应是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虽然这只是省级的规定,并未在全国推广,但是可以以此为参考。此外,在互联网上进行医疗诊疗服务的机构,还应当具备有资质的人员、技术设备,并能够持续地提供服务。在现行的立法环境下,医疗机构如果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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