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间借贷的特点与积极作用_杨瑞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06

作者简介:杨瑞璟(1984 ),女,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教师。①此说见于李埏

:《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3年第3期。②此说见于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中的《历史哲学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史研究》一文,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 26页。

宋代民间借贷的特点与积极作用

杨瑞璟

摘要:宋代是民间借贷发展较快的时期,

其特点表现为借贷类型多、经营主体多元化、政府对高利贷的干预程度较强。宋代民间借贷活动的正面影响及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有效维持了乡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是宋代社会矛盾的缓冲剂。

关键词:宋代民间借贷;特点;作用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14)06—0165—06

借贷关系古已有之,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经

产生。借贷业作为重要的经济门类之一,其发展贯穿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并一直延续至今。宋代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发展,商品经济出现了第二

个发展高峰①。而

“商品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形式,更是一种经济力量和社会环境。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对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做出相应的

调整。”②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往往也是借贷业发展的繁荣时期。

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宋代不但是官营借贷较为发达的时期,同时更是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关系获得空前发展的重要时期,如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

时,浙西“春夏之交,雨水调匀,浙人喜于岁丰,家家

典卖,举债出息,以事田作,车水筑圩,高下殆遍,计

本已重,指日待熟。”[1](卷31,四库全书第1108册,P821)又如宋神

宗之时“苏、湖水,民艰食,县戒强豪民发粟以振。

”时任两浙转运史的沈立“亟命还之,

而劝使自称贷,须岁稔,官为责偿”[2](卷

33,P10698)

。乾道二年(1166)“二月三日两浙路转运判官姜詵言:‘浙西州县灾伤,民户阙食,乞下谕州军府官守臣疾速措画,其阙

食民户量行赈济,劝谕田主豪右之家,借贷种粮。

”获从[3](

食货68之65,P6286)。从中可以看到,宋代地方政府

在灾荒之年,采取的是大力鼓励民间私人放贷来帮助小农渡过难关的举措,而不是自己进行放贷。又

如熙宁三年(1070)三月,韩琦上书曰

:“西川四路乡村,民多大姓,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自来衣食贷借,仰以为生,今若差官置司,更以青苗钱与之,则客于主户处从来借贷既不可免,又须出此一

重官中利息。”[3](食货4之28,P4860)可见在西川广大乡村

地区,民间借贷已经十分普遍。王安石行青苗法,

试图达到“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

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4](卷41,P440)

之目的,即试图以官方借贷重新取代民间借贷,最后却以失

败告终:“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

”[5](卷376,哲宗元祐四年四月乙卯,P9131 9132)

。以上史料均反映出:时至宋代,民间借贷作为小农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逐渐取代官营借贷而成为借贷关系的主体的趋势,其原因及作用下文将具体阐述。

一、宋代民间借贷的特点

1.类型灵活多变,影响面广

宋代民间借贷关系的第一个特点为类型灵活多变,影响面广,并且许多方式沿用至今。宋代民间借贷大致可分为信用借贷、抵押借贷和互助型借贷三类,这三类运作方式至今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经营模式。

(1)信用借贷。指的是依靠双方的信用和关系来进行,不需要用物品作为抵押的借贷形式,主要发生于熟悉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群之间。陆游有

5

61

诗云:“骨肉团栾无远别,比邻假贷不相违。”[6](卷78,四库全书第1163册,P218)诗中所讲述的正是这种以信任为基础建立在亲邻之间的借贷行为。类似这样的借贷形式当今在农村也比较常见:借贷数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借贷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需要。此外,民间赊贷也可视为一种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信用借贷。苏轼曾有言道:“商贾贩卖,例无现钱,若用现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所赊,然后计算得行,彼此通济。”[1](卷61,四库全书第1108册,P28)民间赊贷在宋代的出现无疑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2)抵押借贷。指的是借贷人需交付担保物品,才能取得其所需之借贷,一旦借贷资金无法偿还,债权人将没收抵押物作为补偿。宋代的抵押借贷又可依所抵押物之不同,分为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人身抵押等。动产抵押的事例很多,如:尤溪人濮六“亡赖狂荡,数盗父母器皿衣服典质”[7](《夷坚三志己》卷2,P1317)。有的官员则强调“岁饥,畿内小民或以农器蚕具抵粟于大家”方能“苟纾目前”[8](卷34,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2册,P572)。一些文人诗中所描绘的“不辞沽酒典青衣”[9](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2册,P361)、“典衣买花栽”[10](卷5,四库全书第1166册,P60)、“典衣租黄犊”[6](卷63,四库全书第1163册,P43)等。又如:富弼之婿冯京“前为馆职,与刘保衡邻居,尝以铜器从宝衡贷钱,宝衡无钱,转以银器质于人,代之出息”[5](卷189,嘉祐四年三月壬子,P4554)。可见动产抵押的抵押物种类较多,借贷对象包含了以个体小农为主的各个阶层。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田宅,随着中唐之后均田制的瓦解,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逐渐确立,土地的典当也随之得到认可,如“贫而失业,典卖所不免也”[11](卷19,四库全书第1169册,P750)。“民间典卖庄土,多是出于婚姻丧葬之急”[5](卷397,哲宗元祐二年三月辛巳,P9683)。人身抵押在宋代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实际情况却是屡禁不绝。如宋太祖之时,守素奏曰:“部民有逋赋者,或县吏代输,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纳其妻女以为质”。[2](卷497,P13893)又如南宋蔡戡在《定斋集》中的“单产之民,无不典妻卖子以免罪”[12](卷5,四库全书第1157册,P610)均说明了小农在走投无路之时以人身抵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3)互助借贷。在宋代主要表现为合会组织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借贷关系,同时具有借贷和储蓄的功能。如《钟相杨幺佚事》载:钟相“悯里人多贫困,乃倡社会,以等差醵资,不足则自出金以益之,人有缓急,皆往贷焉”[13](P9)。这样具有互助借贷功能的合会组织满足了小农的借贷需要。除了普通小农,合会也为其他群体提供了互助借贷需求。如宋代人间的“过省会”,参与者“人入钱十百八十”,用来支持贫寒贡士进京应举,而获得资助者一旦中举,又投入本钱供他人使用:“偶与名其间,获钱凡数万,益以亲友之赆,始舍徒而车,得以全其力于三日之试,遂中选焉。故自转输江左以迄于今,每举辄助钱二十万,示不忘本也”。[14](卷27,四库全书第1174册,P415 416)合会的出现,是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成为民间大额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15](P57)。但是宋代的合会缺乏风险防范的根本措施,因此在实际运作时也就存在着很多缺陷。

2.参与主体多元化

宋代民间借贷关系的第二个特点为参与主体多元化。宋代民间借贷关系已经影响到社会各阶层,当时社会上的各类人群,无论贫富或职业的差别,均被广泛卷入到借贷关系中。

(1)小农。在宋代,广泛存在于农业社会的最基本生产者———小农往往也是最主要的借贷者。北宋陈舜俞叙述了当时的大致情形,“千人之乡,耕人之田者九百夫,犁牛稼器无所不赁于人,匹夫匹妇,男女耦耕,力不百亩,以乐岁之收五之,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仅食其一;不幸中岁,则偿且不赡矣;明年,耕则称息加焉,后虽有丰获,取之无所赢而食矣。率五年之耕,必有一年之凶,彼乐岁丰年犹不免盻盻之,若衣食之不足,凶年求免于寒饥,难矣”[16](卷2,四库全书第1096册,P416)。由此可见,很大一部分小农都缺少田地、农具,即使在丰收年份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中产之年,则难免依靠借贷度过,若是遇上灾荒之年,借贷就成为小农免于流离饥寒之苦的唯一办法。祖无择在其《龙学文集》中云:“田农之家,往往举息钱以市种与牛,乃克播种。”[17](卷10,四库全书第1098册,P838)这说明了小农之家往往需要借贷才能维系农业生产。南宋王柏在其《鲁斋集》中总结道:“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18](卷7,四库全书第1186册,P113)可以认为,借贷关系已经成为小农生产、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这是宋代民间借贷关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2)地主。从宋代社会阶层来看,小农为借贷的主要群体,地主则为放贷的主要群体。如韩琦所云:“今兼并之家,例开质库,置课场。”[19](卷112,P1208 1209)又如北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二月,苏轼建议以常平宽剩钱买田募役,王岩叟上言反对,曰:“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今一两项之空地,佃户挺身

66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