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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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

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各项检查内容,对本单位 2009~2010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主要为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专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认真组织自查,按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和填报相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上报税务总局,上报地址为总局可控FTP系统下的E:/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会计处/2009~2010年财政票据自查工作。

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及时纠正。对于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可一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韩永康(010)63417550

附件:1.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 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3. 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

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注:票据起止号码为连续时,应多本填写在一栏内,不连续时应分段填写。此表可复印。

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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