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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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及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差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管理规定

1.本规定中的出差是指员工被派遣**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办理公务的行为(远城区属出差地范畴)。

2.出差人出差必须事先提出出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以下程序办理出差、登记、报销等相关手续。

①员工出差时间超出一天的,应填写《出差申请/汇报表》,《出差申请/汇报表》必须详细填写出差任务、出差地点,公司特别委派的出差及参观学习还应填写出差所要达到的目的。

②出差时限由派遣部门视业务需要安排,由分管领导核定。

③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汇报表》向财务部借支相应数额的备用金,按程序签批后支取。

④员工出差前以及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到综合部办理出差/销差手续,未办理出差/销差手续的员工,综合部将记录为“缺勤”,按事假核发当月工资。

⑤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本市业务)及7个工作日内(市外业务)限时报销。

3.出差审批权限

①出差不超过一天的,员工应向其部门经理提出口头申请,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

②超过一天时间的,应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差申请/汇报表》,由分管领导核准;派遣长期驻外人员应报总经理审批。

③预计出差时间达到三天或总费用达到3000元,应报总经理批准。

④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⑤销售人员异地出差,应电话向部门经理申请,并由经理安排部门人员代办出差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

1.本规定所称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和差旅补助费,其中,差旅补助费(住宿费、武汉市内交通费、外地市内交通费、误餐补助费、通信费、公杂费)实行总额包干。

2.财务部负责审核差旅费报销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与本规定的符

合性,有权将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的差旅报销单退还给出差报销人。

3.各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依据部门费用控制计划,有权控制和审核管辖内所发生费用申请和报销的合理性。

4.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公司所有员工有执行此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流程

1.报销凭证要求:原始发票报销凭证上不得涂改,发票上购方单位必须是公司全称,发票上必须有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出差报销人按要求将报销凭证整理、粘贴,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必须分项填写,将原始发票等单据先按项目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标识,粘贴好附在报销单后面(禁止使用订书钉),各填写项内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签批的依次顺序为:出差报销人、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授权人。签批应随附填写完整的《出差申请/

汇报表》。

4.报销。签批完成后,由出差报销人交至财务部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出差地分类

按中国城市消费指数划分,出差地分为一至四类:

一类区:香港、澳门、台湾。

二类区:北京、上海、天津、杭州、重庆、南京、广州、深圳、珠海、厦门。

三类区:二类区外的其他城市。

四类区:县级市及城镇。

第六条交通费

1.出差人的城际交通费(车、船、机票、机场建设费、保险)凭票据报销。出差人必须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乘坐超出规定等级标准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出差人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

出差人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2.副总经理及以下职务的,乘坐飞机需总经理批准。

3.出差人乘坐火车符合规定而未乘坐卧铺的(动车组、软座除外),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金额的80%予以补助;可乘坐软卧而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4.出差人系专职机动车驾驶员或公司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长途驾驶机动车的,按行车每公里0.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出差人离开出发地或目的地赶往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及出差人从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赶往出差目的地的,原则上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不便或时间关系需乘坐的士的,需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差旅补助费

1.差旅补助费实行总额包干,以额定金额补助形式发给出差人,超支自理。差旅补助费等级见下表:

差旅补助费等级表

2.在远城区公务出差的,无住宿当日返回公司的,不按第五条第一款计核差旅补助费,但给予80元/人/天的差旅补助费。

3.出差人在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发生业务招待的,必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报销时应扣除其当天差旅补助费20 元。

4.出差系外出参加会议的,并且缴纳会议会务费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补助费按50元/人/天予以核算、发放。

5.公司自备车,差旅补助费按如下标准扣除市内交通费:副总及以上级别20元/人/天;经理及以下级别10 元/人/天。

6.无电话补贴的员工出差,给予8元/人/天的通讯补助费。

7.被派驻市外办理业务的出差人(即在同一地点出差1个月或以上者)按90元/人/天予以核算、发放,常驻地设有办事处的(驻外人员)按60元/人/天予以核算、发放(办事处房租、水电、宽带、物业费、有线电视予以核算,列入公司费用)。

8.市场外聘服务人员在聘用地工作的,不计核差旅补助费;外聘

服务人员赴聘用地以外出差的,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1.在市中心城区办理业务的,可据实报销市内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票);派专车的,不再报销市内公共交通费。在外就餐的,给予20元/人/餐的误餐补助。

2.出差人经分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办理私事的,其绕道而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

3.出差人结束差旅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报销和结算结清差旅借支款,否则从次月起在出差人工资中扣抵出差人个人借款。

4.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有限公司

二0一*年二月十六日

出差申请/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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