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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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俗称“胜诉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诉讼主体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审判机构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审理机构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审理机构就不再予以保护。但是权力人到关机立案,根据法理规定司法机关还应该受理,但是不能决定权利人胜诉而已。
当然也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款本息属于物权请求权;另外一个观点认为是债权请求权。无论把存款本息界定为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都不影响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结论。如果是物权请求权那不用说了,返还物权的请求权属于对世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界定为债权请求权,到银行请求支付存款本息是银行的行规,不能说因为过了两年甚至过了二十年就不给你存款本息了,这是现实生活当中的一种现象。另外一种观点主要是从法理上分析,认为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把各类债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是国家允许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有国家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做担保,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四)首先基于物权受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五)关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身份权确认不具有财产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六)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尽管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是由于涉及到人的基本生存,如果因为时效届满而不予支持的话会使权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也违反社会的公德,所以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