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障碍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障碍有哪些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被称为诉讼障碍。
了解这些诉讼障碍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各方以及法律工作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诉讼障碍之一。
当一方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可能是因为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与受理法院所在的地域不匹配。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暂停,直到管辖权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继续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这种情况可能会拖延诉讼的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次,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也是一个重要的障碍。
当事人主体适格是指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原告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或者被告不是真正的义务主体,那么诉讼就可能无法正常进行。
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中,A认为 B 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实际上与 B 签订合同的是 C,那么 A 就不是适格的原告,诉讼可能会被驳回。
证据方面的问题也常常成为诉讼障碍。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关键。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例如,在一个侵权纠纷中,原告声称受到了被告的侵权损害,但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法院就难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很重要,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窃听、偷拍、胁迫等,那么该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送达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诉讼障碍。
法院需要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无法成功送达,诉讼程序就难以推进。
当事人地址变更、拒绝签收、下落不明等情况都可能导致送达困难。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送达的有效性,法院可能会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但公告送达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这无疑会延长诉讼的周期。
2018年经济法基础练习 第三单元 民事诉讼(含答案解析)
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3】诉讼时效(★★★)(2018年重大调整)4.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例题1·判断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答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有()。
A.权利受到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B.权利人申请仲裁C.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有()。
A.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B.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C.权利人提起诉讼D.不可抗力【答案】ABD【解析】选项C: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例题4·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有()。
A.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B.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C.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D.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答案】ABCD第四单元行政复议【考点1】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其他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其他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海商法》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海上旅客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一、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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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民事案件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往往都是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我们也发现了,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其实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那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究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停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停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停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停止情形,下面将对其中的几种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依法受理的起诉状期满在正常情况下,原告在递交起诉状后,法院会根据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起诉状的期限刚好到达或者已经过期,但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已经收到原告的起诉状,那么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会停止。
这是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获得维权的机会。
二、调解程序开始后调解程序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旦调解程序开始,诉讼时效即会停止。
这是为了给予当事人更多解决争议的机会,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可以避免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资源。
三、法院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有效期限内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裁定或者仲裁的裁决后,一般情况下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被告方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或者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院的裁定或者仲裁的裁决能够在有效期限内起诉被告方,那么诉讼时效会停止。
这是为了确保被告方能够及时履行责任或者义务,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再审程序开始后案件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因为新的证据或者其他情况出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旦案件再审程序开始,诉讼时效即会停止。
这是为了确保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让当事人能够在新的事实和证据下重新维权。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停止情形主要包括依法受理的起诉状期满、调解程序开始后、法院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有效期限内以及案件再审程序开始后。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享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停止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被完全取消,而仅仅是暂时的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民事法律中也有⼀些情形是不适⽤诉讼时效的,《民法典》作为⼀部⽣活百科全书,也是有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
那在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揭晓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有意识的⾏为,包括起诉、权利⼈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的⾏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中断的法律效⼒。
⽽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中断后,权利⼈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法定事由发⽣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综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知识。
民法典第⼀百九⼗六条明确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等请求权是不适⽤诉讼时效的。
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民法通则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形势,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在经过大幅度的修改之后,颁发了民法总则。
在民法总则中,不同的法律条文限制的是不同的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具体来说,哪些情形不适用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人身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计算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计算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性法律,其中包括了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丧失追究权利。
本文将从计算诉讼时效的概念、计算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超过期限未行使则丧失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诉前时效和诉中时效。
二、诉前时效的计算方法诉前时效是指在诉讼请求权利发生时起算,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超过期限将丧失诉讼权利。
诉前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起诉时效起诉时效是指民事纠纷发生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其请求权利的期限。
起诉时效的计算从民事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定期限为:- 一般纠纷的起诉时效为2年;- 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2年;- 侵权纠纷的起诉时效为3年。
2. 中断和中止诉前时效诉前时效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中断和中止,中断和中止将使诉前时效重新计算。
中断是指诉讼过程中出现法定中断事由,导致诉前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是指诉讼过程中某些特殊情况下,暂时停止计算诉前时效。
中断和中止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三、诉中时效的计算方法诉中时效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特殊事项的法定期限要求。
比如,起诉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
诉中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1. 抗辩时效的计算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情况提出抗辩。
抗辩时效是指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的15日内提出抗辩,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2. 反诉时效的计算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如需提起反诉,应当在15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将丧失提起反诉的权利。
四、诉讼时效的相关注意事项在计算诉讼时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认定: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当事人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或相应的动作。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一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法院奚晓明主编《<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中写道“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针对某一、某几个特定主体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
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因涉及关于保护公序良俗和生存权的基本考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如果被抚养人已经不具备被抚养条件的,仍要求其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览表最新民事诉讼时效?1、最新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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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时效1、最新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108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公告送达涉外。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民法通则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形势,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在经过大幅度的修改之后,颁发了民法总则。
在民法总则中,不同的法律条文限制的是不同的行为,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具体来说,哪些情形不适用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人身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一、本文概述诉讼时效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它旨在保护债务人免受长时间未行使的请求权的困扰,同时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秩序。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请求权,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就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将对《民法总则》第196条进行解读,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立法目的。
接着,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学理探讨,揭示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如请求权类型的界定不清、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标准不统一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请求权类型的界定标准、统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规则、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
通过这些措施,以期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研究,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完善我国民法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二、《民法总则》第196条的内容解析《民法总则》第196条对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它指出,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这些请求权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果这些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使得不法侵害者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其权利状态应当得到法律的长期保护。
因此,即使经过一定的时间,权利人仍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这些请求权涉及到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以及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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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俗称“胜诉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诉讼主体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审判机构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审理机构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审理机构就不再予以保护。
但是权力人到关机立案,根据法理规定司法机关还应该受理,但是不能决定权利人胜诉而已。
当然也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款本息属于物权请求权;另外一个观点认为是债权请求权。
无论把存款本息界定为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都不影响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结论。
如果是物权请求权那不用说了,返还物权的请求权属于对世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界定为债权请求权,到银行请求支付存款本息是银行的行规,不能说因为过了两年甚至过了二十年就不给你存款本息了,这是现实生活当中的一种现象。
另外一种观点主要是从法理上分析,认为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把各类债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是国家允许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有国家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做担保,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四)首先基于物权受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五)关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身份权确认不具有财产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六)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尽管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是由于涉及到人的基本生存,如果因为时效届满而不予支持的话会使权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也违反社会的公德,所以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