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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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的。
一、银行卡的分类及定义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A、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B、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C、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一)、信用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借记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在国内银行卡市场占主流,特点是不具备透支功能。
1、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2、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3、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二、福祥卡的章程及风险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祥卡是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福祥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帐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福祥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省联社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省联社为发卡主体,湖南省内符合发卡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与省联社签订代理协议,成为代理发卡机构。凡涉及对外(客户)的一切权利、责任和业务均由省联社统一承担,对内(代理机构)按照“谁发卡,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存款和收益均归属具体代理机构,出现的风险亦由代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福祥卡所有权属省联社。代理发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人,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福祥卡的单位和个人
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福祥卡。
第五条代理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凡在省联社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省联社所辖营业机构申领福祥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七条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八条申领人申办福祥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九条申领福祥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500元,个人卡无需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十条福祥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10元。
福祥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福祥卡可在省联社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帐、修改密码和在POS 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系统”查询余额和历史
交易情况等。
第十二条福祥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三条单位卡内帐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动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帐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四条福祥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2000元。
第十六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帐户扣收。
第十七条持卡人如遇福祥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
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八条福祥卡使用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福祥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挂失
第十九条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如持卡人口头挂矢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福祥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
转帐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卡业务,持卡人
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福祥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
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
持卡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