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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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课程成绩记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的管理,根据《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分为中文成绩单和中英文对照成绩单两种方式记录。

中文成绩单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试(考核)的原始记录,如实记录学生成绩并存入学校档案、永久保存的成绩记录资料。

中英文对照成绩单是指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的竞争优势,提供给用人单位或学生申请出国留学等使用的学生课程成绩记录资料,印有“仅供就业和申请出国(境)使用”字样。

第二条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如果学生有课程成绩不及格,则按如下办法处理:

1.已参加重修(重考)的,记录最高成绩。

若最高成绩为重修(重考)成绩,中文成绩单记录“重修(或重考)××(分数)”;中英文对照成绩单记录最高分数,不标记“重修(或重考)”字样;若最高成绩为原始成绩,记录原始成绩。

2.尚未参加重修(重考)的课程,记录原不及格成绩。

第三条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可申请放弃的公共选修课程:1)一般通识课程成绩(不含转专业学生原

专业修读的公必和专业课程经转换认定为公选的课程);2)未获学分的核心通识课程成绩。其他课程一律不得申请放弃。

第四条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可以选择全部记录或者全部不记录。

第五条已获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缓考”。至毕业时仍未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六条不能重复修读相同的课程,如发现重复修读,只予承认第一次修读的成绩。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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