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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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接待工作,降低接待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的职能部门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各科室予以配合。

二、公务接待范围

上级领导来局视察、检查工作;外市县林业行政机关领导同志来局考察交流;外地其他部门、单位的领导来局交流相关业务工作;承办、处理各市(州)、县(市)、各部门通过电话或传真联系的公务事项;受理基层群众以各种形式提出的建议、意见等;县直其他部门来局办理公务的接待工作等。

三、公务接待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态度要热情、耐心,举止要大方得体,语气要和蔼、诚恳,办事要迅速、准确,自觉维护林业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做好公务接待记录。及时填写《接待记录登记簿》、《电话记录簿》、《上访情况报告单》,按程序逐级报送,领导批示后,迅速办理。

(三)确属部门职责范围承办的一般事项,应按照“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重要公务接待事项要提前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局领导审定

后实施。

(五)电话接待要做到铃响即接、语言文明、语气平和、态度热情,能答复的事项及时答复,重要事项要记清通话时间、通话单位、通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主要内容等,然后按程序报批。

(六)传真件要做好登记并快速传递,及时办理。

(七)对到局机关上访的人员,要问清事由,认真登记,并及时同主管科室联系,做好协调、疏导、分流工作,维护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四、上级领导、外地客人来局接待原则

(一)接到上级领导或外地客人来局的通知后,各科室要立即报分管领导,并按照领导意见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二)公务接待应持有派出单位公函,否则不予接待,外来客人原则由对口科室或分管领导接待。

(三)确定接站(航班)人员,通知有关领导及接待人员具体接站(航班)时间;安排接待车辆。

(四)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安排住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五)接待需安排就餐的,由分管领导派餐,到办公室指定地点就餐。就餐标准在县里相关规定未出台前暂时按午晚餐每人每餐50元标准执行,早餐原则在所住宾馆就餐。来客人数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来客人数10人以上的视具体情况确定。

(六)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接待产品等。

(七)接待人员按上级领导或外地客人要求订购车(机)票,并及时交给客人;在上级领导及外地客人离开前协助结算宿费;与车站、机场联系送站(航班)事宜,协助上级领导或外地客人办理乘车(登机)手续;通知下站所到城市及单位,告知离开时间、所乘车次或航班。

(八)接待结束后,经办人应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持派出单位公函和正规财务票据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财务报销。餐费发票必须为接待当日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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