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区域性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文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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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区域性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文本(草案)

一、总则

1、规划目标

在对区域性历史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保护框架。

为省级层面建立保护与发展框架,处理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发展利用之间的关系。

探索区域性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发展的管理创新,建立管理协调机制。

2、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安徽省的长江以南部分,包括黄山市、池州市、宣城市、铜陵市,以及马鞍山市、芜湖市的江南部分,共涉及六个设区市,国土面积

3.65万平方公里。

3、规划地位

本规划为指导皖南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类规划、相关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4、适用范围

本规划中“皖南”范围基于传统的认知界定,限定为今安徽省的长江以南部分。研究涵盖江西省婺源县。

本规划所指历史文化资源包括与人类活动相关度较高的自然资源、人工资源和人文资源;其形式包括物质和非物质历史文化资源,其中物质文化资源包括风景名胜类、历史聚落类、文物古迹类和线性遗产等资源,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历史地名、名人、事件等历史文化信息。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包含于本规划中。

二、历史文化资源特征与价值

皖南的物质和非物质历史文化资源具有显著的地域文化背景,附带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类型多样,内涵丰富,在建筑、环境、景观、文学、

社会、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这些自然、人文和人工的历史文化资源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动态发展的区域文化生态系统。因此,其整体价值不仅具有超越任何个体的极其重要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且对皖南整体复兴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保护框架

1、保护内容

皖南历史文化资源具有以自然环境和地域文化为基底的“面”,以河网水道、古驿道等交通通道为轴线的“线”和以聚落为领域的“点”共同构成“网络状”空间分布特征。

保护内容可分为点状、线状和面状资源和非物质历史文化资源。

点状资源即文化节点,包括三种类型:文物古迹类资源、历史聚落类资源、自然景观类资源。

线状资源即文化线路,包括两种类型:历史水系和古道。

面状资源即文化基底,包括自然环境和地域文化。

表1 皖南历史文化资源构成表

注1:根据《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4),皖南古民居是指安徽省长江以南地区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民用建筑物。黄山市在具体实施时提出,对经市文物部门认定具有特殊价值的古民居,年限延长至1949年。

注2:2014年开始,黄山市实行“徽州古建筑保护工程”,在原皖南古民居的概念基础上,将徽州古建筑的涵盖范围扩大为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

2、保护框架

到根据文化特征、习俗、心理认同等要素,建立从文化区域到文化子区域,再到文化单元和文化节点的四级保护层次,将保护与发展策略进行贯彻。

并通过文化线路的梳理对文化单元和文化节点进行组织。

表2 皖南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框架表

四、文化区域保护

1、文化子区域

根据皖南各种文化的影响关系,结合皖南自然环境特征及现状历史文化资源保存情况,将皖南分为皖南徽文化区和皖南沿江文化区两个文化子区域。其中皖南徽文化区细分为徽文化核心区和徽文化溢出区两个子区域。2、徽文化区核心区保护

强调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资源,强化“徽文化”特征。通过文化单元进行区域整体保护。强化田园环境和背景山水环境特色。

3、徽文化区溢出区保护

重点保护湖山环境。通过文化单元进行区域整体保护。

4、沿江文化区保护

强化重要节点保护。重点保护知名文化资源。保护圩田、湖泊湿地环境和景观。

五、文化线路保护

皖南文化线路包括历史上的水系和古道,是历史上皖南对外联系和内部交流的主要通道。

1、水上文化线路保护

水上文化线路包括新安江、青弋江、水阳江、秋浦河等水系干支流的部分区段。应加强保护水质环境,在源头区域限制建设和农业活动,保护河流沿线的生态环境,控制两岸建设风貌和污染排放。对水路沿线古桥梁、河堤、码头、埠岸等航运设施进行保护,对河流沿线的历史村镇、码头、桥梁进行系统化保护。延续新安江部分河段通航能力,结合旅游发展对历史上通航河段适当恢复,开辟水上游线,将沿线传统村镇纳入旅游体系。

2、陆上文化线路保护

陆上文化线路是通过历史上的古道系统建立的文化线路,包括徽杭古道、徽青古道等。保护内容包括古道本体保护(路基和石板铺装)、附属设

施保护(路亭、关口)、背景环境保护(山林环境)、人文信息保护和沿线传统聚落的保护。对于重要的路段应进行修补,使路线通畅。

六、文化节点保护

根据资源类型与特征的不同,对自然景观类、历史聚落、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分级分类的保护要求。

1、基于价值和保存现状的分级保护

对已经由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聚落类、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应当从遗产价值和现状资源价值特征保存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出发,建立相对平衡的分级标准。对于公布保护级别不能真实反映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水平的部分保护对象,提出级别调整的建议,客观地确定分级保护的要求,使分级保护要求能够得以实施。

2、基于文化和特征的分类保护

(1)自然景观类

自然景观类资源保护中,强调对风景名胜区、文化山水、农业景观和田园环境的保护。保护文化山水中的人类文化活动遗迹,结合周边聚落进行整体保护,强化文化山水与人类生活的相互促进关系。保护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历史文化资源所依托的田园环境。

(2)历史聚落类

以聚落为对象的保护一般分为城、镇、村三个类型根据《保护规划》进行保护,该体系更多地强调了聚落的建制,而未能充分考虑聚落本身的特征。

在皖南地区历史形成机制对聚落的选址、格局形态、风貌特征的影响非常明显,具有类似形成机制的聚落甚至具有类似的保存现状。因此在分类保护中基于现状历史文化资源保存情况可分为整体保存型、格局保存型、散点遗存型三类。根据资源特色可分为以宗族聚居、特色产业、历史商埠、依托古道、结合宗教名山等类型。各历史聚落根据自身现状保存情况和特色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3)文物古迹类

根据资源类型不同,分为建筑类、遗址、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类、红色文化和“小三线”等。其中建筑类资源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居住、商业和公共三类。根据资源特色和现状保存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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