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武鸣区罗波高级中学校内小卖部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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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高级中学校内小卖部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高级中学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规章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资产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资产及租赁期限

1.租赁物的地址: 本校校园内,面积约 80平方米,用途为学校小卖部。

2.租赁期限:两年(从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

二、经营范围及要求

1.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小卖部内经营,严禁在校内另设买卖摊点和自动售卖机。

2.不得转包、分包,否则视为违约。

3.只能经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商品,禁止经营饭堂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即不能经营米粉、汤圆、牛杂、炸馍、饺子、粽子、面包、热狗等食品,也不允许火煮其它食品或变相加工其它食品销售),不允许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农药等有刺激气味、娱乐和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烟、酒、瓜子、甘蔗、西瓜、辣条、口香糖、棋牌类等商品。

4.一天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营业,星期一至星期六下午(6:00-7:40、

9:05-12:35、15:05-19:15、20:40-22:40,星期六晚上:16:55-22:40,星期天下午:3:00-19:00,此时段是学校根据现行作息时间制定,如有变化以学校通知为准),即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均不能经营,保障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的进行。

5.所有商品零售单价跟当地市场价持平或略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由甲方指定人员监督。

6.承租期间,因承租方责任发生的任何事故,如食物中毒、意外伤害、因各部门的检查受处罚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医治、赔偿、罚款等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不得向学生销售酒和香烟;不得为学生充电手机等电子设备或充电宝;不得进行六合彩、传销等非法活动。

8.必须服从学校合理合法合规的领导和管理,如遇到上级检查等特殊情况必须无条件配合学校管理工作。

10.招租方要为学校学生购买食品安全商业险(险额100万),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若师生因饮食小卖部的食品而食物中毒或出现其它事故,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另聘合法的公司,不退回履约保证金。

11.小卖部必须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中标人之销售所有物品价格必须严格控制,价格不得超过当地罗波街上的超市。如违反上述价格规则的,一次罚款300-500元。

12. 不得出售“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变质产品、“危禁”产品,所售食品必须要有QS或SC认证标志。

三、租金和押金交付方式

1.租金: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当年租金,次年一月底前付清下一年租金。

2.押金:缴纳租金的同时每年向学校缴纳押金叁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当年都不扣押金,次年无需再交。履约金不计利息,乙方若欠交租金,甲方有权从履约金中抵扣。合同期满,经甲方验收确认租赁物无毁损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将履约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甲方是有限期资产使用权出租,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使用权。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租赁的资产实行招投标申报审批手续,并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

3.负责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期内涉及房屋屋面漏水、裂缝而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租赁人正常使用。对乙方的内部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资产相关的卫生、治安、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税,按有关规定由乙方自行负担。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如果涉及改造或装修房屋,需向甲方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责任

导致退租的,乙方应保持租赁物完好。同时,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依附于租赁物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或装修部分的费用或者补偿费用;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5.乙方对各类垃圾、烟尘、噪音和下水道堵塞等问题必须依法规处理,如出现垃圾、噪音和下水道堵塞等问题影响公共环境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租赁物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甲方需要征用代销用地做学校基建的,甲方按日计算退还乙方所剩余的租金,双方解除合同。

4.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损坏租赁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4.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

七、租赁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五日内,将承租的租赁物等经双方清点验收后完好地交还甲方,并将租赁物内归乙方所有的财产搬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l)甲方不按时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约定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l)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的,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年度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二条1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发现一次扣押金壹万元,发现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已收取的租金、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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