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审核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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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政策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 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 〔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 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 •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 退休。
二、退休审核工作
一、退休政策依据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1〕20号) • 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的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一、退休政策依据
• 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 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 〔2002〕142号) • 明确了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节点为2002年8月6日
二、退休审核工作
• (一)退休政策规定 • 6、在执行原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人事局 《对执行甘劳薪〔1985〕90号文件中一些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劳薪〔1986〕 115号)第三条时,随同父母到农村安家落 户并参加劳动的人员,其在农村劳动的时 间计算为工龄的前提条件是本人随同父母 到农村时是城镇初高中在校学生。
二、退休审核工作
• (一)退休政策规定 • 2、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 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 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 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女职工,退休年龄 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的岗位性质确定, 即管理技术岗位的年满 55 周岁办理退休, 生产操作岗位的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一)退休政策规定 1、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 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2002年8月6日之后 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又解除劳动关系再 次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 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 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执行。
一、退休政策依据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 对出生时间认定和特殊工种进行了规范:当本人 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 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 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 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 间。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处
袁文涛
一、退休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78〕104号) • 统一规范了干部、工人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 岁、女年满55周岁,工龄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 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 岁,工龄满10年;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
一、退休政策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 〔2000〕1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 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 33号) • 对国家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执行提前5年退休政 策。
二、退休审核工作
• (一)退休政策规定 • 7、用人单位和授权经办单位负责参保人员档案的保管和 整理。档案中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工作经 历、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开除、自动离职等记载材料有 被涂改、抽取、撤换等情况的,由用人单位纪检监察、组 织人事及工会等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恢复原始记 载材料,无法恢复原始记载材料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具 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并确认原始档案记载内容后,办理退 休手续。职工档案丢失的,按国家和我省档案管理规定补 建职工档案并经用人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工会等部 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做出结论,依法办理退 休;无法补建档案或补建档案要件不齐全致使原工龄无法 认定,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照实际缴费 年限办理退休,不满15年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办理。
一、退休政策依据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7号) • 目前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 策
一、退休政策依据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 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189号) • 从2010年9月1日起, 取消县级以上原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正常退休的非行政许可审 批工作,改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对正 常退休人员进行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认定。
二、退休审核工作
• (二)退休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退 休(职)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 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
二、退休审核工作
二、退休审核工作
• (一)退休政策规定 • 3、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 位存在劳动关系且以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 险费满3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办理退休。
二百度文库退休审核工作
• (一)退休政策规定 • 4、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 和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在市、州级及以 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 备案的工种和职工,不得按特殊工种审核 退休。 • 5、用工单位违规在特殊工种岗位使用的被 派遣劳动者,退休时在用工单位特殊工种 岗位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