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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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要求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 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有可能对动物和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 向海关报告。
5.注册登记及备案
(1)注册登记 ①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 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1)检疫要求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列明的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检疫放行和处理
(2)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 放行。 (3)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 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 格的准予进境。 (4)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 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5)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 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外 出证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证书。
报检实务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 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主要包括饵料用活动物、 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 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配合饲料以及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④有效期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 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 关总署提出延期。 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⑤注销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 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 登记。
②申请材料
企业信息
注册产品 信息
官方证明
③审查
01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02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 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 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 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 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1.检疫审批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报检时间和证单
时间:入境前或者入境时
1
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
பைடு நூலகம்
2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需)
3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4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3.检疫放行和处理
4.其他要求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 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 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 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 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 用范围。
(2)备案管理
1 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
理 2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
3 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
进行定期审查
4
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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