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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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控制好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土地,充分利用水利枢纽工程资源,发挥其地理优势,在满足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功能

的前提下,根据景观资源条件,使土地价值最大化,使管理区内

外及与周边地区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地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规划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⑷.《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⑸.《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⑺.《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报批稿)

⑻.《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⑼.《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

⑽.《惠州市区两江四岸景观及旅游线路规划》

⑾.《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

⑿.《惠州汤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⒀.《博罗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

⒁.《博罗县县城沿江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⒂.《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⒃.《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⒄.《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⒅.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

⑴.可持续发展原则--本区的发展必须以不超越资源和环境

承载力为原则,并且在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建设上保持发

展空间,确保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⑵.生态优先原则--高度重视本区的生态效益,充分保护现

有水体、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引导功能空间与

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地区生态平衡,使地区发展

与生态保护达成双赢。

⑶.和谐共生原则--秉承和谐、稳定、弹性、延展的区域开

发共生理念,实现人工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共生,各个功

能区、项目的进步和整个区域发展的共生。

⑷.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周边地区聚集有众多旅游休闲资源,

为了营造和谐社会,提高区域协作效益,需考虑使规划区内

的各类设施与周边地区形成共享通道。规划区在利用周边设

施的同时也需考虑为周边地区提供部分服务。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位于东江惠州与博罗交界处,以泗湄洲东江水利枢纽工程为中心,包括东江南北两侧用地,东至惠河高速公路,西

至博罗县界和西侧山体,南北两侧至山体分水岭的范围,总规划

用地面积约594.76公顷。包含惠州和博罗两个行政区用地。

第五条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法定文件成果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成果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使用原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文件的规定。本文件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

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八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归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⑴.打造生态性片区--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构生态安全格局的理念指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通

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⑵.打造安全性旅游度假休闲区--满足水利枢纽工程要求

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

益,在此基础上进行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建设。

⑶.打造持续的山水空间形象

构建城市特色,积极关注惠州山水生态城市要素构成特色,建立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利用、建立持续的山水

空间形象。

⑷.建设成为惠州市两江四岸风景带的重要景观节点

第十条功能定位

以水利枢纽工程为核心,积极发展度假休闲、旅游观光业和房地产业,形成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生态

型综合片区。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一条结合规划区行政界线、自然地理界线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将本规划区划分成两个编制区,代码分别为BL、HZ(BL代表在博罗行政区、HZ代表

在惠州行政区)。并且以惠博沿江公路和东江为界线,划分成六个街坊,

在博罗行政区内有2个,在惠州行政区内有4个,代码分别为BL-1、

BL-2、HZ-1、HZ-2、HZ-3、HZ-4。

第十二条结合道路、自然界线和已批用地界线进行划分,并确定地块编号。地块编码采取三级编码的原则,即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

组成。如BL—1—01中,BL代表编制区代码,1代表街坊代码,01代表

地块代码,即位于BL编制区的1号街坊的1号地块。另地块细分是在上

述地块划分基础上,后缀加A、B......。林地和水域不编号。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⑴.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本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确定规划区

主要的土地用途。

●按照大类分为

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按照中类分为

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四类居住用地(R4)、政府团体、商业性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用地

(C2)、文化设施用地(C3)、教育科研用地(C6)、二类工业

用地(M2)、普通仓库用地(W1)、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

(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供应设施用地(U1)、交通

设施用地(U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公园绿地(G1)、

生产防护绿地(G2)、水域(E1)、林地(E4)。

●按照小类分为

商业性办公用地(C12)、零售业网点用地(C21)、餐饮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休闲娱乐用地(C26)、文

化活动用地(C32)、小学用地(C67)、供水用地(U11)、公

共交通用地(U21)。

⑵.规划所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

与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用

地规模必须符合法定文件的规定。

⑶.现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不符,应按照本规划

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

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⑷.建筑的改造、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

地使用性质相符。

⑸.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

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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