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中文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蒂格瑞特诉鲍英特案
原告蒂格瑞特在为海底特建组公司做工时受伤,1974年4月便以该公司未被告要求获得工伤赔偿金。1974年5月1日,该公司的唯一经理和股东鲍英特以减少公司对自己负债为由将公司的所有财产转让给自己,同一天,鲍英特又将该笔财产贷给自己的另一家公司——海瑞特公司,这样,尽管法院判海瑞特建筑公司付给原告2万美元的补偿,但却因该公司分文不剩而无法执行,原告只得转而控告该公司财产的受让人即鲍英特和海瑞特公司。
2
纽本诉马斯本登案
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者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协议购买通过“约克车行”建造的布德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不见踪影了。原告认为,克瑞金和被告(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用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获得利润。被告则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识“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
3
凯肯诉就业保障委员会案
由于两名曾在原告凯肯理发店中工作的发型师失业未获补偿,被告特拉华州就业保障委员会便对原告进行了罚款。原告不服,诉称:失业的两名理发师并非雇员而是其合伙人,他们所订立的合同协议的第一段即明确要建立合伙组织,并且该组织已被登记为合伙企业,他们还按章缴纳联邦合伙税。“合伙协议”的第二段规定了原告提供理发桌椅、水电供给和技术,两名理发师提供理发工具,在解散时这些东西各归提供者。同时规定了原告和两名理发师的收入分配方式,按月支付。但未规定共负企业的亏损。该协议的第四段规定合伙的一切政策皆由原告制定,该协议的第五段规定了理发师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此外,在日常事务中总是由原告和所有的供给者打交道,购买技术许可,办理保险并只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理发店中的财产。
4
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本笔吗?电报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本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本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巴布赫本笔而与原告发出争议。英国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
5
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E公司为出售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户,在交货前该笔账款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公司却将X机器高价售给第三人。H公司便诉至应英国法院控告E公司违约。
6
斯蒂芬诉马立克案
船舶在航海途中有两名船员逃跑,船长代表船方允诺,如果剩余船员将船舶尽力开到目的港,逃走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剩余船员将船舶尽力开到目的港后,船方拒绝将逃走船员的工资加给他们。船员诉至法院,要求船方履行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英国法官认为,船舶
开航前的雇佣合同规定,在一般例外的情况下船员应尽力而为,本案中只有两名船员逃走,应视为一般例外的情况,将船舶尽力开奥目的港并没有超出原雇佣合同的义务范围,因此,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因缺乏对价而不予支持。
7
瑞福斯诉维切豪斯案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从孟买出发的一艘叫“Peerless”船舶上棉花的合同,原告(瑞福斯)期望卖得是12月份从孟买出发的peerless上的棉花,被告(维切豪斯)希望买的是10月份从孟买出发的peerless上的棉花。结果,原告试图以peerless后一起运输的棉花交付给被告时遭拒。
8
沃克斯诉亚森穆瑞公司案
原告(沃克斯)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杰出的舞蹈家,1961年应邀参加了被告(亚森穆瑞公司)组织的舞会。其后即去被告所办的学校学习,该校老师对原告大加赞美,声称原告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被告的训练费为每半小时14.5美元,原告先买了8次半小时训练课程票,随后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买了所有14门舞蹈训练课票,共花去31080.45美元,当原告明白自己不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后,便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9
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
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子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48年车型。该车实际上是1939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和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位置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被予以驳回。
10
北大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
被告(海威汀造船厂)同意按固定价格为原告(北大西洋船舶公司)建造一艘船舶。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10%的款项,鉴于自己急需船舶,原告同意加价。船舶交付后,原告继续付款至原合同价款与被迫同意增加的款项全部付清。后来原告以胁迫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
11
卡尔沃兹沃斯建筑公司诉圣乔治城案
被告(圣乔治城)招标扩建机场终端,原告(卡尔沃兹沃斯建筑公司)投了最低标价,市议会接受该投标时附加了一项条件:原告应将价格降至市预算水平。原告未能满足这一条件,被告只得重开招标程序。原告便指责对方违约。美国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的投标时一项要约,被告接受其投标时附加减价条件构成了一项反要约,原告却没有接受这一条件,因此双方之间未能产生合同关系。
12
杰克波斯公司诉肯特案
原被告达成了一项为被告(肯特)建一乡间居所的合同。规定所有的钢管必须是电镀完整的、复合焊接的“瑞定”标准管。原告(杰克波斯公司)装的却是事实上相似的替代管。被告知道真相后要求原告全部更换为原定的钢管,原告则认为更换工程不仅困难而且费用高昂,被告所用的钢管质量、外表、价值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要求被告付款。美国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解除合同。但是原告实质性履行了其义务,只是存在轻微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获得少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