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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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浙林资[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13〕7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按时完成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工作县级林地规划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停止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各地要制定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

未完成县级林地规划文本编制的要催促编制单位尽快完成,已完成文本编制的要抓紧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正式书面反馈)。

修改后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林业局报我厅审查(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依据我厅审查意见完善后连同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分幅林地利用现状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规定。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的指导和审查工作。

报告应明确项目具体用途及使用林地面积,所附使用林地现状图名称、比例尺、小班号、使用林地面积等基本要素要准确齐全。

对于采石、采矿、取土类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是否涉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林地;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类型;对于可能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临时占用林地基本情况;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报告对以前的使用林地情况应加以说明并在所附林地现状图中标明以前的使用林地范围。

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现就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在涵养水源、保持土壤、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和保护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典型生态系统及珍贵自然遗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自1956年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功能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一)自然保护区网络。

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含省、市、县三级)。

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2740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42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4.8%。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46处,总面积97万平方公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2294处,总面积50万平方公里。

其中,广东鼎湖山等33处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吉林向海等46处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福建武夷山等35处自然保护区同时划入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有200多处自然保护区被列为生态文明和环境科普方面的教育基地。

(二)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0多部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

国务院1994年颁布自然保护区条例,建立了环保部门综合管理与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海洋等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分级分区等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

全国有24个省(区、市)发布自然保护区管理地方法规,有200多处自然保护区制定了专门管理规章。

(三)主要保护对象。

包括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生物和自然遗迹3个类别。

全国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都建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部分珍稀濒危物种野外种群逐步恢复。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办资字〔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保障。

区划落界成果是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基础,也是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工作的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我局要求,持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对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造成很多不利影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关键环节,也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区划落界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切实抓实抓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界工作各地要把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作为当前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由分管负责同志挂帅,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本次落界工作,并做好工作的组织部署、技术培训、质量检查等各项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区划落界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落界成图和数据库建设。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渝林护〔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区农委,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促进林业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截至2016年底,全市林业系统已建立53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7704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幅员面积的9.35%,有效保护着全市90%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90%以上的陆地生态类型、85%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在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林业局“绿剑行动”中,发现一些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使自然保护区受到威胁和影响,有的甚至遭到破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以及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把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守林地、森林和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大力推进五大林业行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勇于攻坚克难,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措施着力改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质量,真正将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新洋港闸下移工程报告书

新洋港闸下移工程报告书

新洋港闸下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建设单位盐城市水利局环评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二月·杭州前言一、建设项目特点新洋港是江苏里下河地区涝水自排入海的主要通道之一,承担着里下河汇腹部地区和沿海垦区3284km2 的涝水外排任务。

随着里下河地区及新洋港沿线大规模的圩区建设、动力提升工程,给新洋港带来了巨大的防洪排涝压力。

在城市防洪外排动力不断增加、新洋港闸闸身老化、港道淤积、出流不足的现状情况下,急需进一步扩大新洋港外排能力,提高盐城城市防洪排涝标准,而闸下港道过长是制约新洋港闸外排能力的主要因素。

新洋港闸下港道处于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界线上,闸下港道北侧为保护区北缓冲区,南侧为核心区。

根据最近40 年来闸下港道遥感影像对比分析,闸下港道受外海潮流和波浪作用,迁移摆动比较明显,潮沟数量缩减,水量补给不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出现旱化现象。

若新洋港闸下港道继续向南摆动,进一步进入核心区,将改变自然条件,潮沟数量继续缩减,核心区旱化将进一步加剧,影响核心区动植物原有生长生境,威胁核心区安全。

因此,为了解决区域的防洪排涝问题,同时满足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入海河口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需要,盐城市水利局启动了新洋港闸下移工程。

新洋港闸下移工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和射阳县境内,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缓冲区内。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新老闸之间河道工程、海堤达标建设工程、闸下港道工程、新洋港新闸、生态引水闸工程、防汛抢险通道工程、水系影响工程以及配套建筑等;施工辅助工程由施工区、施工道路等组成。

其中新老闸之间河道工程8167m,0+000~4+617 处基本沿老河道中心线布置,主要为清淤工程,4+617~8+167 段为平地新开河道。

海堤达标建设工程左右岸合计13823m;新洋港新闸闸室总净宽192m,设通航孔1 孔,采用钢筋混凝土开敞式结构,泄水孔11 孔;生态引水闸闸室共布置泄水孔3 孔,单孔净宽10m,闸孔总净宽30m。

中国自然保护发展简史

中国自然保护发展简史

中国自然保护发展简史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中国自然保护发展简史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是在建国初期,根据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的迫切需要而开展起来的。

1954年-1955年期间,中国动物与植物学家寿振黄、吴征镒曾向云南省政府提出建立25个种类型的保护区。

其目的旨在日趋高涨的经济建设中,以保存原始植被及栖息的野生动物。

1956年9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上,秉志和钱崇澍等五位科学家提出了关於划定天然森林禁伐区的第92号提案。

提案指出:“急应在各省(区)划定若干自然保护区,爲国家保存自然景观,不仅爲科学研究提供据点,而且爲我国极其丰富的支票物种类的保护、繁殖及扩大利用创立有利条件,同时对爱国主义的教育将起着积极作用。

”国务院根据此次大会的审查意见,交林业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和当时的森林工业部办理。

林业部于当年10月即提交了“林业部关於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提出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物件、划定办法和划定地区。

同年,全国科学技术规划第56项“现代自然科学中若干基本科学理论问题的研究”,把自然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及其研究。

列爲基础理论研究之一,并阐明天然森林禁伐区划定的原则,应以植被分布地带性及其区划所反映的自然递变规律爲主,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地区和特定的珍稀动植物分布所在地,划出禁伐区、禁猎区、禁猎禁伐区和自然植被保护区。

1958年,林业部成立了狩猎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狩猎管理和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工作。

同年9年,中国动物学家和植物学家寿振黄、吴征镒联名向动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筹建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1959年2月,林业部在《关於积极开发狩猎事业的指示》中规定: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适当地点,划爲自然保护区,禁止狩猎,建立科学研究机构进行鸟兽与狩猎的科学研究工作。

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於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国谭林字287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珍贵、稀有和特産的鸟兽主要栖息、整顿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并要求各地应迅速将这一工作划归林业部门管理,并加强有关管理机构。

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探讨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探讨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探讨马涛;陈家宽【摘要】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是近年来我国湿地遭受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给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着重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最后讨论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湿地保护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s that cause serious damage to wetlands of China is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wetland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were sorted out and the conflictsand contradictions were analyzed in particular. The experiences in wetland protection legislation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the revelation to China were discussed.【期刊名称】《湿地科学与管理》【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65-68)【关键词】湿地保护;立法;问题;国际经验【作者】马涛;陈家宽【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所,上海 200433【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是湿地大国,湿地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

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湿地遭受严重破坏。

湿地破坏的主要直接原因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垦、引水、水体污染、过度捕捞、过度利用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而间接原因主要是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加快。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2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3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4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取消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取消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取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8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取消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 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10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11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保监会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6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取消17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取消18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财政部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取消2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财政部无《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取消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取消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财政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2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6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取消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2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免税资格审核 29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30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1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2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民政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3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34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取消35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税务总局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税务总局 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8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无《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取消39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民政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40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民政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取消〔2004〕62号)《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4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4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取消4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取消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取消4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取消46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取消4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8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取消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取消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取消改投资〔2011〕1620号)51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取消52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国家林业局无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取消5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取消5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取消55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取消56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国家海洋局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取消57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取消58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取消59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取消技发厅〔2004〕1号)6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消61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国土资源部无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取消62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取消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取消64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 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取消6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取消66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取消67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取消68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取消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办安字〔2018〕171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安字〔201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近日,国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林业改革发展,事关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司局和各有关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做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把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从严从细的要求,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有效防控各类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人到岗。

对于我局部署的各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在限定时间内不折不扣执行。

对工作推诿扯皮、不部署不安排、责任不落实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八、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八、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讲座材料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唐小平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导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纲领性技术文件。

目前在新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划时,都要求编制或修订总体规划。

为了较系统地介绍我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和方法,本次讲座分为概述、原理、主要内容、方法和投资概算5部分进行讲解。

第一讲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概述本讲主要介绍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自然保护区基础,以及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来、作用、类型、内容、程序、依据、规划期、审批程序和其他设计文件的关系等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基础1、自然保护区概念按照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有几个关键词,一是“自然”,二是“一定面积的区域”,三是“依法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自然保护区,一般按照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定义是指“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经由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得到认可,旨在对自然、相关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进行长期保护和有效管理[1]”的各种自然区域的总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野生物种栖息地、自然景观保护地、自然遗迹地、自然资源保护区等各种保护地区。

狭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特殊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而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即严格意义的自然保护区。

本讲义所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是指实行最严格保护的自然区域,类似于IUCN界定的严格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包括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和自然遗迹地,在我国已被纳入了各级政府的禁止开发区。

2、自然保护区的发展1864年,美国林肯总统签署法令将约塞米提谷地作为自然公园委托加利福尼亚州加以保护,“作为公共游乐和消遣之用 ,永远不得转让”,这成为全球第一个以自然保护为宗旨的保护地。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8〕23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8〕23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8〕23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切实增强保护管理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监测巡护春季候鸟集群迁徙即将来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部署,组织人员力量对本辖区内候鸟等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和繁衍地、迁徙通道及停歇地等重点区域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捕猎工具,严防偷捕盗猎情况发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护,严防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林地、林木、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积极采用无人机、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搜集汇总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各市、县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要求,结合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各自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配备,提高执法效力,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坚决遏制自然保护区受侵蚀和破坏的趋势。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协同森林公安等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严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形成强大震慑声势。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l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并经有关专家会审,现予以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本建设标准由我局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2002年10月16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没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研究自然资源的重要场所。

是人类认识自然、拯救和保存某些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科学基地。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覆盖全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树立了我国重视生态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没的投资力度也日益加大,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

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基础设施和管理条件变化大、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宣地确定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功能,使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而有效,在总结以往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林护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林护发[200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08年1月以来,我国南方一些省区遭遇了历史罕见强降雪和低温凝冻天气过程。

受灾害影响,上述地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遭受极大损失。

为科学组织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灾后重建工作,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恢复与增长,争取自然保护区早日进入正常生产生活,经广泛深入调研,我局制定了《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受灾区域认真执行,并请其他未受灾区域预先研究可能出现的野生动物疫病等次生灾害对本区域的潜在影响,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应对措施,消除隐患。

为支持林业灾后恢复重建,我局联合财政部已下拨给各地林业灾后重建补助经费。

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将自然保护区灾后恢复重建也纳入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范围。

对各地在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恢复工作中,落实指导意见和资金到位情况,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调研活动。

附件: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一、总则2008年初,我国许多区域遭受的长时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造成极大损失。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4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调整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建设第七章附则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

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
野保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
序号
禁止类
依据
承办单位
1
建设项目禁止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35号令)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资源处
2
主题公园禁止占用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
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项目;
5.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6.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7.其他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源自能定位的设施。资源处5
碎石矿山禁止使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4号):碎石矿山布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矿区“天蓝、地绿、水净”。最大程度保护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山体山貌,严禁使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四山”管制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重要湖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水陆主要交通干线直观可视范围和长江、嘉陵江、乌江第一山脊线内布局碎石资源保障基地、新设采矿权。
3.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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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林护发[2006]219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6.11.10
【实施日期】200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6〕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土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一时期以来,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了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等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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