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篇一: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不合格产品包括()品和()品。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规划和组织。
9、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10、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3、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4、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5、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特殊情况下“处理品”可以代表合格产品销售。
()6、《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罚款和《刑法》规定的罚金,都是由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本质上是一回事。
()7、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法
一、概述 (一)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 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 既有特定性能的产品。
例外: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 产品
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 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 月1日起施行。
(3)指示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 产品的使用指示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 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致使 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 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 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郑先生投诉反映: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 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2008年5月,在行驶 过程中突然发现左驾驶座前后无法固定,顿 时,驾驶失控,差一点撞倒小区墙头,由于 采取措施果断,没有发生伤害。经仔细检查, 发现左驾驶座拉杆断裂,(其拉杆铸铝断面 有80%的沙眼),致使驾驶座前后无法固定。 事发后,到该公司去交涉。该公司认为系使 用不当引起的,而且已经超过质量保质期, 不予免费保养;调换拉杆必须需要支付290 元的维修费用。在与经销商交涉无果的情况 下,投诉到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要求退回 维修费用290元。
七、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 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 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 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 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 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 B. C. D. 产品存在的缺陷 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6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
1经济法概述
四、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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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学概论(第二版)
2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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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规制法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学概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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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二版)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六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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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概述 2 市场规制法 3 宏观调控法 4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5 社会保障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要点提示
1.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3.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和税法的主要内容。 5.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和内容。
(三)广告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法学概论(第二版)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3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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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具有总体性、指导性、协调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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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法概述
对外贸易法是国家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管理和监控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对外贸易秩序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含义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地域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念
•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地域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
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 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1. 产品的含义 2. 产品质量的含义及分类
产品的含义
•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服务)
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产品责任的免除 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 监督管理过程中, 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 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1)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 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该法; 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该法; 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适用本法, (2)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适用本法,不动 产不适用本法。 产不适用本法。 生产者、销售者、 (3)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 机构适用该法。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 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 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 : 长城标志 、 方 圆标志和PRC标志。 PRC标志 圆标志和PRC标志。
长城标志
长城标志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为电工产 长城标志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 电工产 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 品专用认证标志。 品专用认证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 CCEE)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 授权, (CCEE)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代表中国参加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的唯一合法机构, 的唯一合法机构,代表国家组织对电工产品实施 安全认证(长城标志认证)。现在已经和进口安 安全认证(长城标志认证)。现在已经和进口安 )。现在已经和进口 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 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 EMC)三合为一,形成新的中国CCC认证。 CCC认证 (EMC)三合为一,形成新的中国CCC认证。
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自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较大的修改。
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施行以来,对于增加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对解决本地区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措施不力,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一些企业内的质量管理放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有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比较低劣,这类企业为数不少;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
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有的地方阻挠、抗拒打假执法;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
上述情况已引起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需要对原《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在考虑原《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修订的。
本次修订《产品质量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企业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说来,本次对《产品质量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补充、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产品标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活动。
第三条产品标识是指产品上所附有的,用以表明产品来源、用途、性能、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标志、标签、说明书等。
第四条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五条国家对产品标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产品标识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便于消费者阅读和使用;(二)产品标识所载信息应当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三)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图形、符号,不得使用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文字和图形;(四)产品标识所载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批号;(四)产品规格、型号;(五)主要成分或者材料;(六)安全使用说明;(七)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八)质量等级、执行标准;(九)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十)其他需要标明的信息。
第八条产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或者夸大宣传的产品性能、用途;(二)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文字、图形、符号;(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文字、图形、符号;(四)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章产品标识的规范使用第九条产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产品标识应当放置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二)产品标识的尺寸、颜色、字体等应当与产品相协调;(三)产品标识的材质、工艺应当保证其持久性、耐久性;(四)产品标识的印刷、粘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产品标识的更换、更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5•【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考核和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奖励和质量认证的有关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以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的生产者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获准认证的产品依法免受检查和检验。
第八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设备质量保证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设备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设备制造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设备质量保证期的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对设备质量保证期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设备质量保证期的定义设备质量保证期,是指设备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对所售设备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此期间,若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二、设备质量保证期的期限1. 法定期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备质量保证期从设备交付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约定期限:除法定期限外,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
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法定期限,且约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耐用消费品:对于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汽车等,质量保证期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延长期限由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三、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1. 修理责任: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
2. 更换责任:对于无法修理或者修理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
3. 退货责任:因设备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4. 赔偿损失责任:因设备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设备质量保证期外的责任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若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再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1. 明示保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在销售设备时,对设备质量作出明示保证的,保证期限从保证之日起计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公告、责令整改、责令召回、整改复查、对严重问题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外省质监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的机构具体执行.第五条省质监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汇总和信息反馈;(二)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三)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四)负责对市(州)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五)负责省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公告等。
第六条市(州)质监部门职责(一)受省质监部门委托执行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省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二)负责对县(市)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四)负责向市(州)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五)负责市(州)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六)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第七条县(市)质监部门职责(一)受市(州)质监部门委托执行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市(州)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二)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三)负责向县(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四)负责县(市)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五)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第八条质检机构职责受省、市、县质监部门委托,对后处理企业须复检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并按规定及时提交检验报告.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九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和相关内容进行通报。
假冒产品管理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假冒产品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产品,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利、作品等知识产权标识,冒充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假冒产品实行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假冒产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假冒产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假冒产品治理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假冒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假冒产品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假冒产品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假冒产品的界定第七条假冒产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上述产品的;(四)侵犯他人作品等知识产权的;(五)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六)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第八条假冒产品具有以下特征:(一)外观与真品相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真品;(二)标识与真品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真品;(三)质量、性能与真品有显著差异,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真品;(四)价格明显低于同类真品。
第三章假冒产品的查处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产品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六章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第三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第五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有如下的特点:1.产品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加工、制作。
2.产品应当投入流通,且以销售为目的。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2.技术性法律规范在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3.行政规章在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产品质量法》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国家宏观管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产品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围绕制定和实施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其合格与否的活动。
产品更新换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更新换代活动,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更新换代活动。
第三条产品更新换代是指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技术升级、功能改进、外观设计等方面的调整,以提高产品性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更新换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二)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三)尊重消费者意愿,保障消费者权益;(四)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产品更新换代程序第五条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应当依法进行以下程序:(一)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确保产品更新换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制定产品更新换代方案,明确更新换代的产品、技术路线、时间表等;(三)对产品更新换代方案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产品更新换代方案,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指导;(五)按照规定,对产品更新换代进行公告,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更新换代时,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公告:(一)更新换代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更新换代的技术特点、性能指标;(三)更新换代的时间表;(四)对消费者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七条生产企业在产品更新换代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更新换代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了解产品更新换代的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产品更新换代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维修、更换、退货等;(二)对因产品更新换代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不得利用产品更新换代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条消费者对产品更新换代有异议的,可以向生产企业提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正式版)
企业
审核、评定
认证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0系列标准
1、认证主体:企业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 程、资源等)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食品标准规定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 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 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 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 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 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 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合格与否的标准依据(标准间关系):有国以国; 无国以地为依据;无国无地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有 国家或地方但企业高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无国家无 地方无企业标准,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 食品安全法无规定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
2012年7月5日,联合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牛奶三聚氰胺含量 新标准,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 之前的规定是,每公斤用于制造婴儿配方奶粉的牛奶中三聚氰 胺含量最多不得超过1毫克,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 过每公斤2.5毫克。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 格的认证机构,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 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 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 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项产品符合相应标 准要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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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生产者、销售者的产 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的确认条件与承担方式, 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实际案例。 教学重点与难点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区别
问题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 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产品质量认证
原 则 自愿(尊重企业自主权)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自愿(受目前企业技术水平的限 制)
认证对象 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企业生产经营的职权、职责、生 准) 产过程、目标和企业的组织系统 认证依据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认证种类 安全认证;合格认证 认证结果 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认证标志 长城;PRC;方圆 标志使用 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 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 管理标准 认证证书 只能在企业内使用 GB/T19000——ISO9000
(二)销售者
1.作为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 (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3)保证销售产品质量 2.不作为义务 (1)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 的产品; (2)保证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具备必要的产品标识; (3)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 (4)不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案例6
因甲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生产的 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牌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 7000元。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出售的,已售 出630小袋,有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 者赔偿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要求赔偿的人数还会增加。 请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消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抽查重点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 的产品
涉及法律问题
1.《产品质量法》法律适用
2.产品标准
3.抽查制度
4.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5.企业产品质量义务
6.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产品除外情形
1.天然物品 2.初级农产品 3.精神产品 4.建设工程(不包括建筑材料、构件设备) 5.军工产品(不包括军工生产的民用产品) 6.禁止流通物
案例2
2000年7月,郑州市京华幼儿园从金水小太阳玩具服务部购 进滑梯一部。2003年2月17日下午,幼儿园小班学生小桐 桐在玩滑滑梯时,他的衣须绳子左边扣子被封闭式滑梯滑道 与滑梯连接处的缝隙卡住,致其窒息死亡。经查,该滑梯的 滑梯与滑道连接处有缝隙,滑道封闭过严,没有透视孔、透 视窗。问: (1)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幼儿园,法律依据是什么? (2)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应依据什么法 律? (3)幼儿园在向小桐桐家长支付了15万赔偿金后,现以玩 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为由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幼儿 园会胜诉吗?为什么? 答案
事先就“产品不具备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 免责条件 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产品投入流通 作出说明。 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生时间 产品售出 责任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以 至赔偿 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损失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 失。
答案
案例7Fra bibliotek 2000年6月,顾客于某从虹桥商场买回一个家用卡式炉,生产厂家为长 征电器有限公司。一开始卡式炉可以正常使用,未有异常。一个月后, 卡式炉使用时出现点火困难,出气不畅的问题,商场给于某更换了一个 新卡式炉。于某拿回家使用后未见异常情况。2001年10月4日,当于某 做饭时,卡式炉发生爆炸,锅盖起飞,炉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 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于某找到虹桥商场要求赔偿损失。虹桥商场辩称 其已于2000年7月为于某更换过卡式炉,已经承担了所有的民事责任, 并称到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还说,卡式炉发生爆炸,是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于某经多方交涉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该卡式炉 的质量问题系生产厂家技术不过关所致。问题: 1.虹桥商场辩称其已承担了所有的民事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 2.虹桥商场所称关于诉讼时效的理由能否成立? 3.于某是否有权向虹桥商场提出赔偿请求? 4.如果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还有谁应对该卡式炉质量问题承担 责任? 答案
案例4
某单位技术员张某使用气筒给自行车充气时,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手 柄与拉杆脱落,拉杆顶部打在张某左眼下部的三角区,致张某即刻倒地, 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颅底骨折”。经手 术治疗后;张某一直神志不清。造成此事故的气筒为外埠某气筒厂生产, 本市某商厦经销。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受理。被告气筒 厂在庭审时称:我厂生产的打气筒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存在 缺陷;同时每只打气筒出厂时都附有说明书,其中注明“产品自售出之 日3个月内,由于制造质量问题,可持本说明书和发票免费维修或更 换”,本厂实行“三包”。原告使用了一年的打气筒,远远超出“三包” 期限,本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使用打气筒前未检查手柄与拉 杆连接是否牢固,是其疏忽酿成恶果,属使用不当,应当责任自负。 (1)被告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2)如果你是另一被告某商厦的代理人,你将提出什么样的辩护理由 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答案
案例3
吴某于1999年9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使用初期,高压 锅能正常使用,未出现异常。2000年10月7日,当吴某做饭 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 放在橱柜上的微波炉也因此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找高压 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该厂提出,吴某购买的高压锅已经 使用一年多了,早已过了保修期,因此厂家不负任何责任。 吴某与该厂交涉多次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 厂赔偿损失计5000元。请问: (1)厂家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2)吴某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吴某的诉讼? 答案
案例5
某顾客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台电视机,于2004年4月26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时, 该电视机发生爆炸,造成顾客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 定,该电视机本身存在缺陷。请判断下列各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顾客某甲康复后,找到某百货公司要求赔偿,某百货公司以不能证明该电 视机的缺陷是由其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 (2)后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生产者某电视机厂造成的, 该产品属出厂时没有经过质量检测的不合格产品,该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 (3)顾客甲要求该生产厂家赔偿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同时由 于其右眼失明,不能再担任在其原来单位所承担的工作,而被其原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要求该生产厂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顾客甲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有 关规定的。 (4)该生产厂家不同意为其安排工作,顾客甲与该生产厂家发生纠纷,该纠纷 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顾客甲要想获得合理赔偿, 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5)顾客甲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即必须在2005年4月26日以前向法 院起诉。 答案
四、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承担条件 存在瑕疵 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权利主体——产品购买者 责任主体——销售者 3.责任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1.承担条件 (1)存在缺陷 (2)造成损害 (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不需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 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权利主体——产品购买者、使用者 责任主体——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3.损害赔偿范围 4.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
责任期间 三包期
诉讼时效 1年
10年,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年
参考文献: 1.赵红英:《产品质量 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出 版社1995年版。 2.李昌麒:《产品质量 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 版社1995年版。
阅读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 2.李昌麒:《产品质量 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 版社1995年版。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指标
性质
产品瑕疵责任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 销售者: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 受害人(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生产者和销售者:先行赔偿和二次追偿
产生依据 产品瑕疵 归责原则 担保责任 权利主体 购买者 责任主体 销售者——二次追偿
内容体系
一、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二、产品质量管理 三、企业产品质量义务 四、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一)对产品的适用范围 *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 ★除外情形 问题 (二)对事的适用范围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 (三)对地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GB/HB/DB/QB/ISO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2.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 3.消费者监督——查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