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期末复习:商法案例.doc

郑州大学法学院期末复习:商法案例.doc
郑州大学法学院期末复习:商法案例.doc

a 甲乙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投资经营预设立一家企业。经商议,他们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可以设立任何形式的企业组织。于是,他们就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家无限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金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此,甲乙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害其经营权。请对此予以评析?

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亨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合法存在的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n 甲乙丙三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拥有资产10 000元、100 000元、IOOO元。甲尚在国内上大学,没有时间参与经营活动;已在国外留学,极少冋国;丙则曾经任某公司业务经理,现处于待业状态。

如果他们打算共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应该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

1 .他们应该选择上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供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a 甲医院为了创收,决定增加收费较高的医学美容服务项目。为此,该医院专门兴建了一座大楼。但由于其医学美容服务影响力较低,迟迟没有能收冋投资成本,因而建楼时的银行贷款未能如期清偿。为了缓解经济压力,甲医院又决定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家投资成本较低的英语考试培训机构。

应如何理解甲医院的这些行为?

1?整个行为过程属于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

2.甲医院投资医学美容项目属辅助商行为,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英语考试培训机构属推定商行为。

3.甲医院向银行贷款属特殊商行为的商事信用。

a某证券公司在某地市设立一分公司。在一次发行企业债券过程中,该分公司承诺担保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因企业到期不能兑付债券的本息,该分公司遂向银行借款350万发行了还本利息的保证责任。因无力按期返还银行的借款,银行遂向证券公司要求返还350万借款。证券公司以该借款是分公司擅自借款,与本公司无关而拒绝还款。多次效颦无效,银行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1.分公司是指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派遣机构,世界首总公司统一领导的公司机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但是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则综上所述,

n 甲公司和乙单位协商共同投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loo万。其中,甲以70 万货币出资,乙则以一项专用技术作价30万出资。在公司设立期间,甲向丙公司购买了价值30万的原材料用于拟设立公司进行试产。经试产,该产品达不到预期的求,双方遂决定撤资,不再设立公司。丙要求甲支付3()万贷款,甲则表示该批原材料是用于设立屮的公司,而该公司之所以不能设立,是因为乙提供的专有技术有瑕疵,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因此,应当由乙承担支付贷款的责任。乙则表示本人的专有技术没有瑕疵,该批原材料是甲购买的, 与自己无关,也拒绝支付贷

款。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1?符合有限公司注册资格。

2.公司设立责任泛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违法法律和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责任,它包括因公司设立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英具有综合性,既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3.公司如果不能有效设立,公司设立债务的归属就是由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则综上所述,

n 某进HI口公司(下称甲公司)设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下称乙公司),注册资本20万。乙公司设立后,即开展进出口业务。在经营期间,乙公司业务收入如数上缴甲公司,而乙公司的所有开支也都市甲公司提供。在一次进出口业务中,乙公司因货物标的缺陷造成丙公司的合同损失总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在追债过程屮,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实际财产额不足10 万元。于是,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效,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请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子公司是指公司决策权受到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即在该公司的决策过程屮,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影响。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但事实上,子公司的决策是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致于在该法律关系中不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并由股东直接承担公司行为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韦|: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利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本不足。

则综上所述,

Q 在2004年9月10 0, A有限责作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全体董事、股东参加的情况下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孙某将所持本公司10%的股份有偿转让给他人,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005年1月,孙某与赵某签订转股协议书,约定:“孙某将10% 股份转让给转某,赵某承担这10%股份派生的债权债务。”协议签订后,孙某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4月,A公司申请破产,现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X)5年8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依协议履约。2(X)5年10月上海市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登记情况载明:A公司自然人股东为三人(孙某,李某,王某)。

(1)2004年9月10 0 A公司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2)孙某与赵某的转股协议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3)孙某与赵某的转股协议书能够对抗第三人?为什么?

(4)孙某与赵某转让股权后,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如果需要是否需要股东会表决(1)有效,次决议为全体董事、股东参加的情况下作出董事会决议,绝对大于三分Z二。(2)有效,此行为属以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股权外部转让,并且经过全体董事股东同意。

(3)不能对抗第三人,未将实际股东在登记机关作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实际股东的地位,只不过这种未经登记的事实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那么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依据,在相关章节中也应修改与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Q 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8月24日在南京市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XXX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XXX刀具厂开办后, 未申请使用注册登记,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XX”牌,同吋,被告在该产品和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1993年2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

问:本案是否构成对商号权的侵害?

1.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亨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一种名称权。特点是具有区域性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

2.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害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3.注册商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是用于商标法。

则综上所述,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pdf

模拟法庭(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组成,由张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商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商法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案例: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张某立即向公司报告此情况。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本题30分)请回答: ⒈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⒉乙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⒊乙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损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 (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这句话为一则广告因此是要约邀请。 (2)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这是甲发出的要约。 (3)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当合同成立时为乙的承诺合同不成立时为乙发出的新要约。 (4)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这甲乙对合同的履行。(5)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当合同成立时是对合同的做出的新的履行方式合同不成立时这是乙发出的新要约。 (6)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合同成立时是甲预期违约合同不成立时是甲对新要约的拒绝。 (7)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甲在收到一千个热水器之后是以之前承诺的购买两千个降价百分之十的价格购买的,可看做是预期违约。同时在这里乙提前把后一批货运到,与开始约定的一个月后送到冲突,但是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方便了甲,所以乙并不算违约。 (8)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开始涉及到风险分担的问题,动产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但

商法模拟法庭案例一

案例一常林诉李某、白某、蔡某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析商事合伙实验项目:常林诉李某、白某、蔡某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实验目的:运用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内容,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的有关规定,解决合伙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实验要求: 1、试验前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2、了解案情的法律关系和诉讼事由; 3、掌握《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本案涉及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违反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后果、出名合伙人损害隐名合伙人的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试验方法: 1、现场模拟、演绎 2、案例分析 设备条件:微机、网络、模拟法庭、法律法规、中外文献 实验成果:实验报告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Xx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xx,审判员xx、

xx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案情简介]:原告常林,男,上海某大学机械系教授,庆林机械厂隐名合伙人。被告李某,男,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白某,男,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蔡某,女,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勇。 1997年3月,被告李某、白某、蔡某合伙成立了庆林机械厂,聘常林为该厂技术顾问。1998年,常林经多年精心研究,发明了一套可防止船舶螺旋桨传动轴磨损过快的技术装置。李、白、蔡三人得知后,欲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遂与常林协商购买该专有技术。常林觉得以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市场潜力巨大,且该技术的诀窍在于原材料的配方,一旦让他人知道配方,将因不易保密的原因而极易成为公知技术,故不同意转让该技术。李、白、蔡三人便决定邀请常林入伙共同生产经营。1998年4月30日,李某、白某、蔡某与常林达成入伙协议,协议约定:1、常林以其自有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作价40万元加入庆林机械厂,占庆林机械厂份额的25%;2、李某负责工厂全面事务,白某负责生产,蔡某负责销售,常林只提供技术,并做技术指导,不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3、常林每年从庆林机械厂获得该企业年纯利润的25%,并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4、常林仍拥有其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庆林机械厂未经常林同意,不得将该技术转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模拟法庭案例 完整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臵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臵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商法经典案例

K公司是一家经营进口及批发篮筐制品的小公司,与购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为了交货,K 公司又与承运人A快邮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将货物运交购货商。运输合同开始履行后,A快邮公司发现自己计费有误,致使这次运输所订的运价极不合算。于是A快邮公司对K公司声称,除非改变合同运价,否则他将终止运输。K公司的生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那个购货商的合同,不能及时交货会导致惨重损失,而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K公司只好答应了A快邮公司调整运费的要求,但合同履行后,K公司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双方发生争议。 问:(1)K公司是否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A快邮公司可否认为: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A快邮公司有权主张运输合同无效? (3)如果A快邮公司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而未主张计费错误,K公司同意增加运费,但事后K公司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导致调整运费的事实,K公司是否可以主张A快邮公司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析:(1)可以。因为K公司的生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那个购货商的合同,如果不答应A快邮公司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不能及时交货而损失惨重,并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 因此,K公司所处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受到胁迫,他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一般情况下,A快邮公司不能主张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在英美法中,这属于单方错误,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因单方错误主张合同无效,除非:①这种单方错误为对方所知悉,并且对方利用了这种错误来达成合同;或者,②这种单方错误导致双方之间实质上没有达成协议。在大陆法中,这种计费错误也很难被认定为重大错误。 (3)如果A快邮公司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K公司同意。那么,事后K 公司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的事实,一般也不能主张A快邮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法律是公开的政府文件,任何人均可以查阅,K公司没有理由轻信对方的陈述,K公司只能对自己的疏忽负责。 但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对法律的虚构或曲解构成欺诈:①法律专业人士对非专业人士解释的法律;②对外国法律的虚构或曲解,因为外国法律通常被视为一种事实存在。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 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 1 栋 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 1 月 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 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 120 条的规定,滨江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

商法模拟法庭案例一

商法模拟法庭案例一

案例一常林诉李某、白某、蔡某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析商事合伙实验项目:常林诉李某、白某、蔡某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实验目的:运用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内容,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的有关规定,解决合伙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实验要求: 1、试验前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2、了解案情的法律关系和诉讼事由; 3、掌握《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本案涉及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违反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后果、出名合伙人损害隐名合伙人的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试验方法: 1、现场模拟、演绎 2、案例分析 设备条件:微机、网络、模拟法庭、法律法规、中外文献 实验成果:实验报告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Xx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xx,审判员xx、

xx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案情简介]:原告常林,男,上海某大学机械系教授,庆林机械厂隐名合伙人。被告李某,男,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白某,男,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蔡某,女,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勇。 1997年3月,被告李某、白某、蔡某合伙成立了庆林机械厂,聘常林为该厂技术顾问。1998年,常林经多年精心研究,发明了一套可防止船舶螺旋桨传动轴磨损过快的技术装置。李、白、蔡三人得知后,欲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遂与常林协商购买该专有技术。常林觉得以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市场潜力巨大,且该技术的诀窍在于原材料的配方,一旦让他人知道配方,将因不易保密的原因而极易成为公知技术,故不同意转让该技术。李、白、蔡三人便决定邀请常林入伙共同生产经营。1998年4月30日,李某、白某、蔡某与常林达成入伙协议,协议约定:1、常林以其自有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作价40万元加入庆林机械厂,占庆林机械厂份额的25%;2、李某负责工厂全面事务,白某负责生产,蔡某负责销售,常林只提供技术,并做技术指导,不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3、常林每年从庆林机械厂获得该企业年纯利润的25%,并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4、常林仍拥有其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庆林机械厂未经常林同意,不得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就是您出力我付钱的的与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就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就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就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与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与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与实施其她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与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与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您们的姓名,说明您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 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您们的姓名,说明您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原告,您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您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模拟法庭真实案例

刑事案例2 案情: 2007年6月1日,安某潜入李某家行窃,找遍整个屋子也没有找到现金,但是发现一张借条“今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做生意,2008年6月1日前偿还。王某”。安某遂将借条拿走。后安某经多方打听找到借款人王某并许诺如果王某支付3万元,安某便将借条交给王某。王某再三考虑后将3万元钱交安某并将借条拿回。 失窃当天,李某立即报警,警方迟迟未能破案。2008年5月1日,李某找到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钱已还清并出示借条为证为由,拒不还款。李某将此线索提供给警方,经过审讯,王某供述了其向安某购买借条的事实,并协助警方抓获在逃的安某,此案告破。在对安某的讯问过程中,虽有王某的指认,但安某拒不交待。侦查人员陈X、赵X二人对此十分气愤,对安某进行殴打,造成安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安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邻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7年12月,安某于一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安某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安某的儿子便同意了,安某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安某身边确有若干与安某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并查找到该商店老板,但未能找到受骗的男生。

本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安某涉嫌盗窃罪、拐卖儿童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提审安某过程中,安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陈、赵二人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陈、赵二人对安某刑讯逼供的事实。 请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 1、安某盗窃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构成盗窃罪,数额认定为3万还是15万? 2、王某低价收购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毁灭证据罪?侵占罪?) 3、安某针对小学男生及商店老板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4、陈、赵二人的刑讯逼供对本案证据有何影响?浅议最高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司法解释。

模拟法庭剧本(商法)

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 (准备阶段) (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PPT)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PPT)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陈雪凌,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6号楼1703。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麻海文,北京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原告陈雪凌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姓名黄频,性别男,1976年9月4日出生,籍贯北京,本人系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68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冰森,北京皮皮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PPT)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雪凌与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海东,审判员徐美娜、张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琼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模拟法庭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 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 1 栋 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 1 月 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 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商法案例题

商法案例 案例分析题: 七、(本题10分)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题设立的是生产性的公司,故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又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本题中三个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为152014=49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27条第1、2款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A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万元,以20%计算,以技术出资不能超过10.4万元,A出资达15万元,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本题11分)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解析要点: 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 (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解析要点: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在法律意义上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形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支持故意伤害罪。 3.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 4.5万元,后被查获。 分歧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