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期末复习:商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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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乙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投资经营预设立一家企业。经商议,他们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可以设立任何形式的企业组织。于是,他们就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家无限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金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此,甲乙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害其经营权。请对此予以评析?
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亨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合法存在的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n 甲乙丙三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拥有资产10 000元、100 000元、IOOO元。甲尚在国内上大学,没有时间参与经营活动;已在国外留学,极少冋国;丙则曾经任某公司业务经理,现处于待业状态。
如果他们打算共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应该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
1 .他们应该选择上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供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a 甲医院为了创收,决定增加收费较高的医学美容服务项目。为此,该医院专门兴建了一座大楼。但由于其医学美容服务影响力较低,迟迟没有能收冋投资成本,因而建楼时的银行贷款未能如期清偿。为了缓解经济压力,甲医院又决定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家投资成本较低的英语考试培训机构。
应如何理解甲医院的这些行为?
1•整个行为过程属于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
2.甲医院投资医学美容项目属辅助商行为,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英语考试培训机构属推定商行为。
3.甲医院向银行贷款属特殊商行为的商事信用。
a某证券公司在某地市设立一分公司。在一次发行企业债券过程中,该分公司承诺担保本次债券的到期兑付。因企业到期不能兑付债券的本息,该分公司遂向银行借款350万发行了还本利息的保证责任。因无力按期返还银行的借款,银行遂向证券公司要求返还350万借款。证券公司以该借款是分公司擅自借款,与本公司无关而拒绝还款。多次效颦无效,银行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1.分公司是指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派遣机构,世界首总公司统一领导的公司机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但是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则综上所述,
n 甲公司和乙单位协商共同投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loo万。其中,甲以70 万货币出资,乙则以一项专用技术作价30万出资。在公司设立期间,甲向丙公司购买了价值30万的原材料用于拟设立公司进行试产。经试产,该产品达不到预期的求,双方遂决定撤资,不再设立公司。丙要求甲支付3()万贷款,甲则表示该批原材料是用于设立屮的公司,而该公司之所以不能设立,是因为乙提供的专有技术有瑕疵,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因此,应当由乙承担支付贷款的责任。乙则表示本人的专有技术没有瑕疵,该批原材料是甲购买的, 与自己无关,也拒绝支付贷
款。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1•符合有限公司注册资格。
2.公司设立责任泛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违法法律和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责任,它包括因公司设立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英具有综合性,既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3.公司如果不能有效设立,公司设立债务的归属就是由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则综上所述,
n 某进HI口公司(下称甲公司)设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下称乙公司),注册资本20万。乙公司设立后,即开展进出口业务。在经营期间,乙公司业务收入如数上缴甲公司,而乙公司的所有开支也都市甲公司提供。在一次进出口业务中,乙公司因货物标的缺陷造成丙公司的合同损失总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在追债过程屮,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实际财产额不足10 万元。于是,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效,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请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子公司是指公司决策权受到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即在该公司的决策过程屮,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影响。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但事实上,子公司的决策是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致于在该法律关系中不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并由股东直接承担公司行为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韦|: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利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本不足。
则综上所述,
Q 在2004年9月10 0, A有限责作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全体董事、股东参加的情况下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孙某将所持本公司10%的股份有偿转让给他人,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005年1月,孙某与赵某签订转股协议书,约定:“孙某将10% 股份转让给转某,赵某承担这10%股份派生的债权债务。”协议签订后,孙某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4月,A公司申请破产,现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X)5年8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依协议履约。2(X)5年10月上海市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登记情况载明:A公司自然人股东为三人(孙某,李某,王某)。
(1)2004年9月10 0 A公司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2)孙某与赵某的转股协议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3)孙某与赵某的转股协议书能够对抗第三人?为什么?
(4)孙某与赵某转让股权后,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如果需要是否需要股东会表决(1)有效,次决议为全体董事、股东参加的情况下作出董事会决议,绝对大于三分Z二。(2)有效,此行为属以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股权外部转让,并且经过全体董事股东同意。
(3)不能对抗第三人,未将实际股东在登记机关作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实际股东的地位,只不过这种未经登记的事实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那么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依据,在相关章节中也应修改与股东名册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