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办〔2011〕332号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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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办〔2011〕332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精神,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研究,现对《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合川府办发〔2010〕14号)进行以下修订:

一、修订条款中宅基地的概念,明确宅基地的含义包括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农村居民转户后,既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也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或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用地已确权发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未确权发证的,依附属设施归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其用地权属;协商不成的,由各镇街组织相邻关系人、相关权利人协调,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现场指界确认,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每户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确权面积的1倍。

二、将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市级周转资金的支付范围。市级周转金的支付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是指:2010年8月1日以来的整户转户居民,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具有合法权属的连体房、夹心房以及因不符合现行有关复垦条件要求的整栋房屋,其土地四至界限清晰。对于2010年8月1日以来,分房分户形成的连体房、夹心房等暂不纳入退地范围。

三、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四、转户居民与农村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扣除已预付价款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银行将价款直拨至每个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在宅基地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到新农村集中迁建。

六、根据渝办发〔2010〕269号、374号及渝办发〔2011〕91号文件等规定,农村居民转户后保留宅基地或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按照以上内容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合川府办发〔201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立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周转资金专户,负责周转资金管理、补偿资金拨付和复垦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农投(集团)公司负责归还市级周转资金,区城投(集团)公司负责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周转资金。公安、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街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第二章处置

第四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区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区户籍制度改革退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镇街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按规定纳入周转资金支付范围。

宅基地的含义包括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用地已确权发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未确权发证的,依附属设施归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其用地权属;协商不成的,由各镇街组织相邻关系人、相关权利人协调,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现场指界确认,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每户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确权面积的1倍。

第五条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

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

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是指:2010年8月1日以来的整户转户居民,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具有合法权属的连体房、夹心房以及因不符合现行有关复垦条件要求的整栋房屋,其土地四至界限清晰。对于2010年8月1日以来,分房分户形成的连体房、夹心房等暂不纳入退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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