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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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答出每一组两个概念各自的涵义即可,无须相互比较)
1.劳动,劳动法
劳动:劳动者基于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劳动法:(1)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部门(2)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3)劳动法学或者相关的课程。
2、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关系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劳动者,用人单位(教材第114页)
劳动者:(广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
(狭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公民。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4.工会(教材第105页“我国工会的性质”),用人单位团体(教材第121页)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以下性质:1、阶级性 2、群众性3、自愿性 4、政治性
用人单位团体: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5.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书面协议。
6.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均见教材第189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7.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平等协商(教材第279页)
集体谈判: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在地位平等前提下通过协商、交涉确定集体劳动条件的行为。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物,平等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活动。
8.延长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延伸,亦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加班和加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功形式。
9.工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东莞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0.工资克扣,工资无故拖欠
工资克扣: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11.年休假,探亲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
探亲假:是指打定给予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12.加班,加点
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息日进行工作
加点:又称工作日加班,是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13.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性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14.退休,退职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退职:是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的休养。
15.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又称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二、问答(含简答、论述)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1)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两权分离: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3、平等性与从属性相兼容
4、财产性、人身性想兼容
(2)劳动附随关系
1、在内容上:
a、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
b、是随劳动关系附带生产的关系
c、是劳动关系带来的直接后果
2、主体上:劳动附随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另一方必为劳动关系当事人
2.劳动法的“维权”宗旨。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倾斜保护,可以说是一种人权立法)
2、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和公平
3.劳动者资格的特征。
1、劳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统一不能分割
2、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即取得以上两种能力
3、该两种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使用,不得由他人代理。
4、某些职务或工种对一部分公民这两种能力的行驶是有限制的(如妇女的职业禁止)
4.我国工会制度的主要法律问题(体制、宗旨、会员资格、行为规范)。
1、体制上: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体体制,宝塔形结构。各级工会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们接受监督。但是现在某些城市出现的劳动者自发的维权团体。。。(体制僵硬化)
2、工会的宗旨: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工会完全没有做到这个职责。
3、工会的成员资格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4、工会的行为规范:
工会消极不作为甚至出卖职工的利益。
工会的经费来源,,一部分是有雇主拨出,有“雇主养工会”说法
5.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有例外)。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