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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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犯罪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
络为工具或者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信息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违
反《刑法》且理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网络经济犯罪能够认为是上
述两者的复合形式,它是指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主要的犯罪工具或犯
罪手段,利用计算机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和网络技术而实施的经济犯罪。
网络经济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类型,而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从本质上说,网络经济犯罪是传统的经济犯罪在手段上的翻新,是传
统经济犯罪在手段上的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新型经济犯罪。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网络经济犯罪与传统经济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或使用受害人(单位)
的公私财物为目的,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网络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有:
1、犯罪主体智能化。网络经济犯罪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施
的智能性、知识性和科技性的经济犯罪。犯罪行为人多是经济活动的
参与者,具备相对应的经济业务知识与技能,利用其职业性质、特点
及条件来实施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防范日趋专业化、
严密化,无论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还是对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的破坏,犯罪实施人大多受过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或非专业训练,具有娴
熟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或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术,既熟悉计算机及
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漏洞,表现出相当水准的高
智能化和高专业性。
2、犯罪行为隐蔽性。因为计算机本身有安全系统的保障及软件资料
形态的多元化,加之网络经济犯罪的专业技术性和犯罪主体身份的虚
拟性,使得网络经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行为人通常是
在异地通过远程控制操纵网上成百上千台主机向多个目标主机实行攻击,或者利用网络欺骗的方法将真实的地址隐藏起来,受害人很难发现。另外,内部人员的网络经济犯罪使其更加隐蔽化。部分网络经济
犯罪系被害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因为作案人员熟悉专业的业务知识,善于利用内部管理上的漏洞,能够善于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逐步
隐蔽地实施犯罪行为,使其更加容易掩盖犯罪真相。
3、主观动机多元化。网络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主观犯罪动机多元化。有因经济利益利用计算机实行盗窃、诈骗、贪污、盗版等而犯罪的;有因经济困难而又心怀不满,外在困境和内在
需求的极度不平衡而犯罪的;有无明确的作案动机,而仅仅把自己的
行为视为一种智力游戏或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水平或是为了获得一种强
大的权力而触犯刑法的;有因各种不当欲望的极度膨胀或没有宣泄的
正常渠道而利用网络来展示“才华”而犯罪的。
4、犯罪趋势国际化。因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互联性和
跨域性,网络经济犯罪消除了社会制度、国境边境的界线,网络经济
犯罪相对应地表现出国际化的特征。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
端机就能够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原因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的持续发展,网络经济犯罪形式也表现多样化。有违反
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破坏银行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实施盗取
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以提取现金的犯罪行为;有通
过破坏或修改经济金融领域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或应用程序,以达到实施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目的;有通过计算机
网络实行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网络传销、赌球网站等活动的;有
利于网络非法截获、复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数据商品的;还有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上销赃、网上盗窃商业秘密、制作虚假
广告等等。网络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但与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观点以及世界观相关,更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中存有的问题有联系。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相继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将网络经济的安全管理纳人了法制化轨道。但是,法律本身的发展一般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相对滞后于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防治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法律不十分健全,仍缺乏防范和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
2、高额利润的驱使
高额利润是网络经济犯罪的动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样形容为利润而冒险的资本家:为了100%的利润,他们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斩首的危险。相对于网络经济犯罪的巨额非法所得,网络犯罪成本能够说几乎是零。正是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得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3、网络经济的技术安全保障存有不足
网络经济开发商往往只看重网络极大推动了经济活动运行的速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效益,而忽视了网络经济的技术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密度高,存储介质极易被携带出去,并且容易被有意或无意的损坏,本身的脆弱性;信息管理系统结构复杂而庞大,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很不健全;计算机程序的设计上多数软件存有着明显的先天不足等等,这些都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对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因为计算机网络的跨地域性、超越时空性、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分离性等原因,传统管辖权所获得的基本联结点变
得不好确认,由此给传统刑法管辖规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导致犯罪行
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确定困难。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就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
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为了有效打
击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定我国对网络经济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同样应该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管辖原则,但是理应对传统刑法理
论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适度扩展,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出广
义的解释,网址、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行为人所利用的计算机终端、
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受到网络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侵害的系统网络、
设备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等都能够成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结点。如对利用
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
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犯罪行为地;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
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案件,被侵害
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行
为地;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实际取
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四、网络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
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防范措施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从法律、技术、管理和教育等各方面着手。
1、增强立法,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威力
网络经济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世界各国普遍认为,
对其防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立法或通过判例来解决案件。
当前我国已有《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
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总体来说,我国相关计算机网络经济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