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报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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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教科字〔2015〕1号
泽库县教育科技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泽库县教育科技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
细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
现将《泽库县教育科技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泽库县教育科技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细则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泽库县教育科技局差旅费报销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的管理,根据《泽库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泽财〔2014〕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差审批
1、干部职工公务出差前需填写《泽库县教育科技局公务派出单》,说明出差及同行人员、出差时间、预计返回时间、出差事由及出差地点及单位,由科室主任签字,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差。
2、州、县内出差由副局长审批;州外出差由局长审批;组团外出学习考察须再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飞机火车
汽车(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正副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经济舱
火车软席(软
座、软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经济舱火车硬席(硬
座、硬卧)
凭据报销
2、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条住宿费
1、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住宿费凭票据报销,正副科级及以下人员250元/天标准,省外出差标准为每人每天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地区(西宁市区,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海南州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州玉树市),住宿限额标准在旺季(每年5月—9月)按照上浮50%的比例执行
2、正副科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可一人住一间,其余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单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五条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参加提供伙食的会议、培训只报头尾两天)。
2、省外出差,执行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西藏、新疆每人每天100元)。
3、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每人每天60元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
用。单次出差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用餐费用可以统筹使用,但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常驻地餐饮发票每人不得超过100元。
第六条公杂费
1、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参加提供伙食的会议、培训只报头尾两天)。
2、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3、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单次出差期间发生的公杂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4、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第七条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按标准报销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省内外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标准,有公杂费票据的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3、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4、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5、报销出差费用时需附已审批的《丽水市教育局机关通用申请表》,经计财处长审核后,1000元以下送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再送计财处报销。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其他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时可以采用凭据限额报销和定额包干两种方式,但单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伙食补助费和一种公杂费报销方式。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报销方式可以不相同。
2、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3、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4、本规定自2015年1月10 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