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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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与属性
1.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本体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
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属性
从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法具有以下重要属性:①规范性。法是一个规范体系;②国家强
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③阶级意志性。法的本质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④物质制约性。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所赖
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法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②法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③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归结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本身的作用,即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施对人们行为的指
引、评价、预测、教育以及强制等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
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1)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
责任,来指引人们行为的方向。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法律上的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
么,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合法与否的
作用。通过这种评价,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以提高行为的实际效果,减少偶然性和
盲目性。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4)教育作用。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
使之渗透于或内化于人们的内心中,并借助于人们的行为予以进一步的广泛传播。法通过实
施,对合法行为予以鼓励、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谴责、制裁,也起着一种特殊的教育
作用。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

裁、惩罚违法行为。
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
全感。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表现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
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⑤促进教育、
科学和文化事业。
四、法的渊源及其分类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
法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
2.法的渊源的分类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法的渊源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法的渊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
类: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学说和法理。

五、法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对主体行为的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内
容:一是法律的效力等级,即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在效力上的等级高低;二是法律的
效力范围,即法律适用于何地、何时、何人,具体包括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人
效力范围。
1.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法律
的空间效力可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
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其管辖的地区生效。我国的部分法律,除了具有
域内效力以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域外效力,如刑法中的部分规定。
2.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也即法律的有效期间,涉及的是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
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通常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律是颁布以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法律生效的具体形式主要有:①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生效时间;②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
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③在没有明确的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

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
生效。
(2)失效时间。法律失效的具体形式主要有:①法律中自行规定有效期间,有效期届
满,法律自动失效;②新法明确规定自本法生效起,旧法立即失效;③某法明确规定仅适用
于特定情形,该情形不再存在时,该法律自动失效;④立法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部分法
律终止效力;⑤虽然新法或立法机关未明确废止旧法的效力,但已生效的新法与旧法某些规
定相抵触,则旧法抵触部分自然失效。
(3)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或行为的问
题。如果该法可以适用,该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该法不能适用,该法就没有溯及力。在一
般情况下,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法无溯及力,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原
则之一。但是,这一原则也不是完全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3.法律的对人效力
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主体有效。我国现行法律的
对人效力,具体可以体现为两方面的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对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效力,具体包括两种情况:①外国人

在中国领域内的,除非法律另有其他规定,一律适用中国法律;②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外
国人虽在中国领域之外,但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且中国与其犯罪地的法律均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可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六、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
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积极的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不作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有:①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
为;②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
形式或一个方面,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③意志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控制的
行为。
2.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
力的幼年人、精神病人,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

不能被视为法律行
为;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
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③必须为法
律规范所确认且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通常的社
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主观要件),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
在、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客观要件),即
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4.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事实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可分
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如时间的流逝、刮风下雨、地震海啸等)和人为
事件(如战争导致合同约定的事项无法实现等)。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表意

行为,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在做某事之前事先进行思
考。事实行为是不表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
定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如正当防卫、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可见,事件与行为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
人的意志有关,有关系的是行为,否则就是事件。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最粮本的区别在于
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有意思表示的是法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七、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部结构,即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出相对独立的
子部门。法律部门、子部门中还可以区分出不同的法律制度。
2.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法律规范(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构成。
八、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特

征和分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立起来的思想社会一‘
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
为前提和根据的;②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可以从多种角度予以分类:一①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
会内容的性质来分,法律关系可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②按法
律关系各主体间的地位是否平等来分,法律关系可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③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来分,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
受者和义务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我国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②集体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和
社会组织两大类;③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
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②物,包括自然物和人们的劳动创造;③非物质财富,包括创
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④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
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具有一
致性。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法
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
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
条件具体包括:①法律规范。这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②权义主
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③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规范和权义主体是法律关系发生的一般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
关系发生的具体条件。法律关系

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一般条件和具体条件。
九、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违法,是与合法相对而言的,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违法的构成
要件。在一般情况下,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
的而为法律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②违法的客观方面。即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需的外部条
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③违法的主体。即实
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④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
心理状态。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
利后果。根据违法的不同性质和危害,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民事责任;②刑
事责任;③行政责任;④违宪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
律制裁是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后果。根据违法者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以下四类:①刑事制裁;②民事制裁;③行政
制裁;④违宪制裁。
第二节法与社会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处于社会整个大系统中,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是相当密切
的,有的甚至有着根本的、决定性的关系。其中,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
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现象的联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为:①法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决定法的性质、内
容及其发展变化的最根本因素;②法并不是一种消极被动力量,在被经济决定的同时,法也
对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法能够阻碍或者推动经济的发展。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为:①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②法律离开社
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3.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可以归结为:①法促进
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②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行为及权益;③法是进行市
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概括起来,就是制约与服务的关系。①政治制约法。政治关系的发展
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

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着法的内容
及其发展变化;②法服务于政治。在阶级社会,法调整各阶级之间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

关系,从而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
为;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一定的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
的统称。法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通常表现为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①两者都产生并服务于社
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②两者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③两者基本指导思想
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④两者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
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由党的机关制定
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由宪法、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必须向社会公开;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
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不一定都向社会公开。法律规定的
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
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这在总政策、基本政策中表现尤为
突出。③两者的实施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的,
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④两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
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①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
法律的基本依据之一,社会主义法律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②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
以党的政策为指导;③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
割的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来理解: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

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
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
容。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最
后,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
就越能得到加强。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其次,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的
途径和形式。最后,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为保障社
会主义民主提供了有力武器。
四、法与道德的关系
1.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
德有着共同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等方面都是一致的。统治阶级
的道德和法在体系上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行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和社会秩序的职能。
2.,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任何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道德体系是多元化的,
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规范;②法律规范有正式的表现形式,而道德规范没有,它存在于
人们的社会意识当中、社会舆论当中、人们的内心的信念中;③法律规范的遵守靠国家强制
力,而道德规范的遵守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是一种强制力,但不是国家强制力,而
是心理的;④道德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规范的大,道德上的义务不一定是法律
上的义务,道德上受谴责的行为不一定受法律制裁;⑤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
道德规范是任何社会都有的现象;⑥法律规范的事实肯定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而道德规
范有两种情况: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律一致,被统治阶级道德的实施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
因此统治阶级必然要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作坚决的斗争。
一、法的制定
1.法的制定的概念与特点
第三节法的运行
(1)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
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它是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法的制定的特点。包括

:①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②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
家机关承担的;③法的制定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④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


修改和废止旧法的一系列活动。
2.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
(1)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当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
原则,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①以宪法为依据的原则;②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④维护法律的严肃
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⑤总结经验与科学创建相结合的原则;⑥民主立法的原则;⑦
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的立法程序。我国的立法程序通常需要依次经过以下四个步骤:①法律议案
的提出;②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执行与法的遵守
(1)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和过程。
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的抽象要求才能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实现法律规范的具体化。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2)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即司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国家授权单位根据法律
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
活动。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是法的适用的典型形式。
(3)法的执行。法的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执法是指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从狭义
上说,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
动,也即行政执法。
(4)法的遵守。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法不可能对社会主体的
每一项活动都加以调整,而只能对那些有必要以法的形式加以调整的部分加以调整。法的遵
守既包括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遵守非规范
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结婚证、逮捕证等,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实施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结果,也有法的效力

,必须遵守。
2.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1)法律适用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准确、合法、及时。即
适用法律时,要查证准确、依法办案、遵守时限。

(2)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概念与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
和督促。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①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和公民;②法律监督的客体,即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③法律监督的内容。
2.法律监督的类型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
是指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
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
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不具有直
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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