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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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该如何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结合宋某盗窃一案作一探讨。
2005年5月23日21时许,郑州至合肥的2194次列车在郑州火车站发车前,被告人宋某在7号车厢内,趁旅客陈某不备,将其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80元,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失主追上扭住,后被郑州市火车站公安段民警抓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宋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庭对其年龄提出异议。休庭后,检察院就此问题补充侦查,宋某的表姐称其出生于1983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表姐所称其出生于1983年,该证据属孤立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宋某对其出生的时间与小学辍学时间所作陈诉相吻合,并与郑州铁路公安处公“(治)决字[2005]第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宋某出生于1987年7月10日相一致。故认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后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就存在对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书证。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但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生证明不规范;有的父母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报农历的出生日期,这就带来了年龄认定上的差异。因此,在依据书证认定被告人年龄时,亦不能一概而论,如有异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一些书证无法取得或书证存在瑕疵时,对被告人年龄的认定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如在农村一些地方,由于计划生育管理滞后,超计划生育,孩子的户口得不到落实,属于“黑户”。还有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特别是搞运输的,常年在外,户口未及时申报,或他人代为申报,这样,可能造成年龄认定的差异。因此,书证无法认定时,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认定。哪些证人的证言比较客观真实?一般说来,接生人员、与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邻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亲戚的证言比较可靠,如果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采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应分析定之。如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自报一个出生日期,户籍证明上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又是一个出生日期。经调查,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在申报户口时,为入学方便,其父母将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关证人也证实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
由于本案疑点较多,法官没有轻易采信证人证言,而是通过调查与被告人同是邻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发现与证人证言不符,后又调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实际年龄已满十八周岁。
第三,鉴定结论。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
第四,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不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不确定是否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3.虽未查清被告人准确出生日期或实施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今日安报A10 天平专版2007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