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全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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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回避
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不停止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决定是否有效,主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监察委员会作出)
4、回避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口头作出记录在案
5、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刑诉法28、29条的可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复议
6、被决定回避的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应当休庭
7、刑诉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由机关负责人作出;民诉中这三类人由审判长作出
二、律师权力、非律权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以委托,不限于近亲属)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咨询
2、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3、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4、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凭借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之外不需要经过批准
5、毒、黑、恐、走、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1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2会见需要经过批准(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
7、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是所有的会见都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8、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9、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羁押
10、没有阅卷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律师法的规定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能派员在场(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
3、调查取证权: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证据;2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被有关人员拒绝情况下,检察院由决定权),检察院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不是必须)
4、发表意见权,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6、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1、法院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律师出庭
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讨论记录和其他案卷的材料除外)
3、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可以派员在场
4、调查取证权
5、非独立的上诉权,需要经过授权才能上诉
6、独立的辩护权,不是代言人,但是权利范围要经授权确定,是合法利益的保护着(对于控诉机关没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有保密的义务)
7、仅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1委托事项违法;2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3被告人故意隐瞒重大事项
8、保密义务的例外: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实和信息
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不能做法律帮助人,侦查阶段的权利没有)
1、需要批准的阅卷权,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才能查阅、摘抄和复制
2、需要批准的会见和通信权,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才能会见和通信,不派员在场
3、没有取保候审的权利
4、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5、有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三、伪证罪;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
1、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2、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
3、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4、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
5、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6、其实诉讼中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成立犯罪
8、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9、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员,其他人不能构成伪证罪
四、免证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
4、在法庭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和定理
五、不公开审理
1、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时年龄为准,14-16岁绝对不公开;16-18岁要公开的院长同意);当事人提出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离婚、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法律另有规定
3、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
4、一审应当公开审理的,没有公开审理,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5、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程序的,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6、一审限制当事人权利或者其他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六、国务院机构编制
1、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5、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6、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7、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七、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八、政务公开
1、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3、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5、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
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8、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主动公开不得收费。
9、政务公开的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的义务
10、申请人可以对政务公开机关公开信息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
11、公开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总体领导2各级政府办公室主管(指导、协调、监督)3各公开主体(各个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自己公开自己单位信息 4 公开主体内部具体负责公开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公开工作(如国税局的信息处)
九、行政处分
1、警告可以晋升工资,其他不可以
2、降级未必撤职,撤职必降级;处分结束后不自动恢复原职务和级别
3、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24个月;并罚不超48个月
4、主动交代违法违纪事实,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
5、一人有数个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的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处分期,最长不超48个月;种类不同的,执行最重的处分
十、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是否为原件原物
4、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和原物符合
5、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十一、刑事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刑期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暴力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暴力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
7、再审无罪,罚金、没收财产被执行的
8、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赔
9、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赔
10、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缓刑的不赔,但是,被羁押的应当赔偿
11、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后一程序错误吸收前一程序错误,但是必须使同一阶段,比如侦查阶段错误逮捕吸收错误拘留;二审维持或者改判生效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要作为共同义务机关
十二、毒品犯罪
1、同一宗毒品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等多个行为的,并列确定罪名。
不重复计算数量。
不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
累计毒品数量。
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
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4、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5、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7、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8、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9、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10、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11、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应认定为立功
12、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13、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4、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十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下列情况下变更为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7、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依法被没收保证金后期限继续计算;转移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移送到法院审理之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8、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嫌疑人;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自残自伤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9、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0、已经逮捕的被告人,下列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1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二审期间,被告羁押期间已经到一审宣告刑期的;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完,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其余鉴定均计入审期)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办案期间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理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2、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将已经羁押的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能释放,不能变更)
13、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13.1、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决定,通知原决定机关即可
13.2、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13.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由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14、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15、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不及时报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窝藏行为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保证人有连带保证义务,但是以其保证前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为限)
16、对于无力缴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下,可以责令提供一到三名保证人
17、保证金最低为一千元,上不封顶,必须是现金
18、保证金数额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社会危险性;2案件情节、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3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经济状况;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19、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20、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决定,并且通知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21、没收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仍然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间连续计算
22、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由执行机关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故意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3、没收保证金和罚款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4、同一嫌疑人或者被告,保证金和保证人只能择一行使,不可并用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若是为了聘请律师需要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若是检察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决定前,事先征求检察院的同意
6、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为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7、监视居住期限为6个月
8、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监视居住;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9、不得在被监视居住人有住所的情况下另行指定居所
十四、集中审理原则
1、一个案件由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开始到结束前不允许审判庭再审理其他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确实需要更换的,报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各方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集中进行
4、不间断审理;因故延期审理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审理
十五、刑诉庭前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量刑情节是否明确
3、是否载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的财物以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犯罪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出庭和不出庭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处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
9、侦查起诉程序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是否有除刑诉法15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1、庭前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普程7天内审完,简易程序3天内审完
12、审查发现不在案的或者无管辖权的退回检察院
12.1、自诉案件符合受理的条件,但是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说服撤回起诉或者驳回起诉
13、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3日内补送(如没有证人的住址和通讯方式)
14、被告身份不明的,应当受理(编号起诉)
15、法院无权退回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证据不足则败诉),除了有减刑情节而无材料的之外
16、审理中发现需要追加罪名或者变更起诉的,可建议检察机关变更或者追加,检察院不变或者不加,则按照原诉讼请求审理
十六、刑事诉讼的调解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调解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可调解
4、附带民事诉讼,除了检察院提起的之外,可以调解(国家、集体利益受损检察院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
十七、涉外刑事诉讼适用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施的犯罪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社会、公民实施的犯罪
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犯罪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社会、公民的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且在犯罪地认为是犯罪的
5、普遍管辖权的案件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国外进行的(请求他国司法协助),比如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的证人
7、外国请求中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案件
8、我国大使馆内或者是我国的轮船、航空器内纯粹中国公民之间的犯罪不属于涉外刑事诉讼
十八、法规、规章的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违宪、违法性审查:
1、要求权: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