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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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
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1975年建立恋爱关系,197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80年12月出生,次女1983年5月出生,幼子1988年1月出生。

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

1989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年5月25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1999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01年5月30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

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

被告许某宣称赵某曾为寡妇肖某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2:肖立遗产继承案
肖立生于1935年,早年丧偶。

其长子肖明生于1960年,1985年娶妻李利,1988年生子肖鹏;其次子肖亮生于1967年,至今未婚。

1990年肖立在一次与儿媳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6年多未与家里联系,其子经多方寻找没有肖立的任何消息,1997年肖立被宣告死亡,遗留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肖鹏表示接受继承,肖亮未作任何表示。

1998年肖明在一次车祸中死亡。

1999年6月肖亮收到外地证明材料,获悉肖立于1999年5月17日病死,生前留有两份遗嘱:1996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称“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一套由次子继承”;1999年2月10日按法律要求立代书遗嘱,称“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

”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案例3:何恩友等共同犯罪案
1997年8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何恩友犯罪一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被告人何恩友系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何家坝乡联盟村清泉组农民。

1992年9月底与同乡何恩平、王兴财到广东省南海南庄镇欲打工赚钱,因未找到工作,所带钱财用光,遂起犯罪邪念。

同年10月11日,何恩友、何恩平伙同王兴财、杨安红密谋偷窃南头村东队新记杂货店。

14日凌晨3时许,4人从该店窗口爬入店内,王兴财和何恩友从货柜上各取1瓶健力宝饮喝过后,4人开始搜掠。

被告人听到二楼有响声时即窜上二楼,王兴财用双手卡着店主罗永清的颈,杨安红用毛巾堵住罗的嘴,何恩友上前按住罗的双脚。

当何恩平找来绳子后,杨安红、何恩友分别用绳捆住罗的手脚。

捆绑完后,杨安红用小毛巾堵住罗的嘴,又用衣服堵,致罗永清窒息死亡。

4人继续搜掠,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案例4:司机与乘客互殴造成交通事故案
被告人陆某系公交车司机。

20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某与张某发生口角。

张某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陆某,击中陆的脸部。

陆某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

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办案人员有以下四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是,陆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张某明知攻击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必然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张某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认识到自己离开驾驶位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某和张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是,陆某和张某的行为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

陆某主观上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5:设安全装置致人重伤案
杨某携家人准备离家外出时,为防止家里被盗,就在自己的住宅围墙上放置玻璃片,同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自动杀伤机关。

2002年8月28日晚,窃贼吴某翻墙入室,身体多处被碎玻璃片扎破流血,而后撬门侵入杨某的住宅后,被自动杀伤机关击成重伤。

正巧杨某携家人回家,杨某将受伤的吴某送到当地派出所处理,对杨某私自设置安全装置该如何处理?
案例6: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2002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

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

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

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
了一张。

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

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

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案例7: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案
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李杏英在其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旅游团费4660元后,上海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投入l元硬币,开门后硬币从退币口退出,并吐出一张密码条)。

下午5时30分左右李杏英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1250719748的密码条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其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660元及个人钱款650元,计5310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

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其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用钥匙打开李杏英指认的箱门后,发现里面是空的。

工作人员告知李杏英,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

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

当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同时要求大润发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大润发超市认为,李杏英称其遗失财物仅是一面之词,且超市是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无偿提供自助寄存柜,并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给消费者,因此对李杏英所遗失的财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的退币型自助寄存柜,是大润发超市于1999年10月从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购入的。

当时共购入24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21个,16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1个,全部安置在店内。

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操作步骤”的内容为:寄包…l、未关的门关上;
2、投币;
3、取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
4、包放入箱内;
5、关闭。

取包…l、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门一次。

“寄包须知”的内容为:1、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2、寄包前先将未关的箱门关上,再
投币寄包;3、寄包必须投币开门,密码纸妥善保管,供取包使用,密码只能开门一次;4、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5、当晚22:00前请取走您的物品。

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内,还设有“大件寄物”的服务项目。

现场勘验确认,李杏英称“近胸口处自动打开”的箱门,是22号自助寄存柜内的3号箱。

3号箱密码条的前二位数应为“03”,而李杏英所持密码条的前二位数是“12”。

经开启22号柜的所有寄存箱.密码条前二位数为“12”的只是第12号箱,该箱位于整组箱柜的最下边一层(近脚处)。

案例8:黄亚君诉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案
黄亚君和沈成林准备租房建立婚纱摄影店,为使用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维纳斯”商标,于1998年5月12日由黄亚君和沈成林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摄影公司签订了《维纳斯加盟合作协议书》。

主要内容是:甲方为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乙方为沈成林及黄亚君,暂定成林婚纱摄影公司。

第一条,由乙方在嘉定区全额投资并负责申办婚纱摄影经营项目,合作加盟维纳斯婚纱摄影。

自乙方落实该经营项目后,甲方将“维纳斯”婚纱摄影之著名注册品牌正式授权给乙方使用,届时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第二条,合作期限自1998年8月8日起至2005年8月7日止,具体时间以乙方正式落实“婚纱摄影”经营项目对外开展营业之日起算;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指导内容:(1)对硬件装潢动线规划提出建议,设计平面图由乙方自行负责;(2)向乙方提供经营设备资讯和材料供应商名单,并协办进货事宜,货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3)协助招聘初期人员和提出业务培训计划。

如乙方需送员至上海总管理处培训,其食宿、薪资、差旅费由乙方自理;(4)提供照相样本制作及相册。

材料费由乙方自理;(5)协助市场调查并提供价格策略、价格定位参考;(6)提供内部服务流程指导与规划;(7)专业人员驻乙方店协助营运,由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标准的薪资;(8)提供业务报表、联单等行政作业规范;(9)策划乙方婚纱摄影项目开幕期间的广告宣传活动及内部布置调整方案;(10)提供“维纳斯”婚纱摄影企业形象CIS标准化规范;第四条,技术指导费及商标使用费年付20万元,每年8月1日一次付清。

本协议书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先付人民币20万元整。

目前租房尚未交付,待交房可办执照一个月内完成。


执照办不成,退全费不加利息。

超过一个月不退还20万元。

另外还约定,乙方向甲方全额付清本协议书议定之商标使用费后,甲方才履行本协议书现定之全部义务。

同日黄亚君和沈成林各自向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交付了现金10万元,对方出具了收据。

6月中旬,因嘉定区金沙江路385号店面房被拒租,致使黄亚君及沈成林不能建立婚纱摄影店,也不可能使用“维纳斯”商标,沈成林表示要退出加盟店,黄亚君经摄影公司介绍,参加了“98全国维纳斯各店负责人讲座会”,并赴山东省一家摄影公司的加盟店接受培训。

10月14日,摄影公司与沈成林达成协议,退还沈成林10万元。

黄亚君因向摄影公司交涉退款无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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