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经信委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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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经信委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讲党性、守纪律、保廉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根据中共市经济委员会党组20xx年第8次会议议事纪要精神,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对我市工业项目的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国债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资金必须用于支持的建设项目,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原则。市、区经委和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四)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过程跟踪

第五条中央、省、市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相关业务科室主动与市财政局联系衔接,协商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和企业相关事宜。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业务科室对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

第六条市经委技改科负责对全委争取到的各类财政资金进行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将本科室联系争取到的财政资金情况报技改科汇总,技改科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七条资金计划下达到区县和企业后,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告知区县和企业,主动询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与区县和企业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相关业务科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各类财政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企业有没有严格按规定使用、是否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达没达到预期目标、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情况等等。相关业务科室每半年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相关业务科室要牵头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一道,对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根据安排,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通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尽快收集汇总报送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处分奖励

第十一条对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企业,将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追缴财政资金,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帮助企业申报各类财政资金的便利,向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取“回扣”,收受红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向上争取财政资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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