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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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8]21号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为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转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第九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第十条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二条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当持审批表以及本单位出具的转账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提取人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四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者有关协议;
(二)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产权证明;
(二)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三)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相关费用的票据;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合同;
(二)借据或还款计划表;
(三)最近一次还款证明。
第十八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
(二)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本人患病的,还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严重疾病的范围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明;
(二)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大修住房是指,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04月12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