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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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员管理制度
三老人员管理制度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一线,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稳定农村干部和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三老人员的管理,解决好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为他们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老人员的审核第一条基本条件。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统称三老人员(系农村户口)。
(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第二条政治条件
1、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2、能够与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市委和乡镇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
3、遵守国家法律,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4、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第三条申报审批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新增三老人员,必须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党组通字
[201X]47号)精神,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初审,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盖章后呈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对上报享受财政补贴的三老人员,要认真核实年龄、党龄、任职及荣誉证书等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要在其居住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于当年的3月底前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对去世和其它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补贴的人员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予以除名,停发生活补贴金。
二、三老人员的权利第四条三老人员享有的政治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
1、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对乡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
2、接受党的教育,参加党组织生活;向上级党组织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第五条三老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享受生活补助标准:
老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70元;老模范按模范等级确定生活补助标准,其中:
国家级的每人每月100元,自治区级的每人每月80元,地区级的每人每月70元。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待遇。
三、三老人员的义务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支持和参与市、乡(镇)、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主动帮助市、乡(镇)、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动员、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乡(镇)、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学习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七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尽其所能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八条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第九条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四、三老人员的考核第十条各乡(镇)、村每年年底对三老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二条和第
六、七、
八、压滤机滤布厂家九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第十一条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领导走访、群众评议、村民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老人员资格,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五、三老人员的变更第十二条原享受财政生活补助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得列入三老人员范围;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遵守村规民约,带头闹事煽动群众上访的不能纳入三老人员范围。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公安、安全机关查处的;
2、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3、已自行退党、劝退或除名的,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5、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6、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7、拒不履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六、三老人员建档工作第十四条认真做好三老人员的建档工作。
1、乡(镇)党委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
三老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照片、有关三老身份的证明材料、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年度统计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筹集和发放情况统计表、三老人员领取生活补助登记表、乡(镇)三老人员花名册、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要做好乡、村建档的检查指导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2、村级党组织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
村三老人员基本材料、花名册、三老人员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记录、年度工作总结。七、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拨,缺口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市委组织部提供名单和资金下拨方案,由市财政局划拔各乡(镇)核算站负责核对发放。第十六条各乡(镇)在三老人员资格认定、生活补贴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报告。第十七条市委将把落实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乡(镇)、村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市委组织部和财政局每半年对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三老人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征求三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新增和去世三老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第十八条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组织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和改善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各种理由挪用或不解决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逢重大节日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