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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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01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1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业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业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委在市建委指导下从事相关

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委对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非本市建筑业企业),要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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