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社会政策选择和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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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社会政策选择和保障机制研究摘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要健康发展需要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减低合作风险,充分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要建立良好的持久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需要由政府建立起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以保障,从社会政策和保障机制上进行探索,激发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加快高职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高职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强调在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从事一定专长的社会性工作所必须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源于其产生的原因来自于劳动力市场供求条件的变化——科技进步所导致的社会对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在这种市场需求驱动之下,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主基调。但行业企业基于社会政策、自身利益等原因,在工学结合过程中参与度较低,更缺乏主动性,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伙伴关系,成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发展的瓶颈。一、行业企业介入工学结合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多种实践探索,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行业企业参与度欠缺,企业参与只是表层化、被动化,显现为“校热企冷”的状态,这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质内涵大相径庭。

1.行业企业话语权的缺失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

业参与”,这种指导思想明确界定了三者的职、权、利,也明确了政府、学校的强势地位。企业虽然可以参与高职教育的办学,但是相对整个庞大的市场而言,学校在选择合作对象上也明显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在我国的教育运行模式下,政府、学校在办学中的强势地位也很难改变。从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层面看,职业教育的决策权、职业能力鉴定权在于政府,从微观层面看,办学的主体是学校,行业企业在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位置得不到体现,从而丧失话语权,边缘化,只能是被动参与。

2.企业对校企合作依赖性不足

企业对于合作院校毕业学生的需求并不强烈。很多企业每年招聘的新员工来源中,与企业有合作的高职学生并不占优势。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半年,中等职业教育应为半年至一年”,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再次强调:“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在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已经成为提高高职教育质量的一种常态。很多高职学生被企业录用后,并不愿意长期呆在原有企业,会随着能力的提高选择跳槽。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企业也很少派员工到合作院校进行培训。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也完全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招聘。企业即便是需要员工进修,选择进修场所也比较多。

3.顶岗实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管理

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企业的正式员工。顶岗实习的学生对于企业来讲,他们不仅缺乏工作经验,而且企业还要委派专人指导其生产技能,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管理,如果学生本身的基本技能较差或操作不熟练也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最重要的是企业还要考虑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

4.企业的支出与收益不成比例,制约其积极性

企业参与经济活动需要考虑其支出与收益,只有以较小的成本支出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其积极性才会比较高。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活动中,企业需要付出管理成本、生产风险成本、工资支出及其他隐形支出。在校企合作中,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降低招工成本、获得廉价劳动力、降低员工培训成本、提高企业研发水平和宣传企业等。”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相比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支出,很多企业的收益完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此其积极性就不会很高。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熟练工人,招之即用,马上可以产生效益。

5.企业与高职院校目标上的差异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目标无非是盈利,并希望以此为契机获取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与信息资源、企业的技术改进和提升、员工的培训,并提高社会声望。高职院校则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而教育的公益性及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校需要的是长期合作,企业则愿意参

与收效快的合作。双方目标上的差异与矛盾,影响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二、行业企业介入工学结合的社会政策选择和保障机制

纵观整个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taff模式、美国的社区学院还是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都强调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突出了行业企业的重要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降低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提高职业学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素质,实现学生就业与企业用人的有机结合,同时还有利于全方位拓展办学途径,实施多元发展。如何破除“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瓶颈,激发行业企业积极主动参与高职教育,应该做到:

1.赋予彰显行业企业主体地位的权利

要提高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主动性,首先要做到提升行业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赋予行业企业更大的权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立职业教育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方式方法,赋予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发展决策、制定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教学体系建设、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权利。

2.完善现有法律,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责任的落实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是依靠立法来规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

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德国、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政府都通过立法、财政或税收手段鼓励和要求企业参与教育。1996年我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对依法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该法律的立法目的明确、定位准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这部法律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需要确定政府、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需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与协调,建立校企合作的办学体系、制度和章程等。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建议由国家或行业协会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以此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

3.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满足行业企业的利益诉求

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企业的趋利性也决定了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目的。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举办职业技术教育第一主体的责任,制订出详细的、可操作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充分考虑行业企业的内在利益驱动要求,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综合考虑,使行业企业直接受益。如:鼓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建立培训中心,培养和培训企业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并在土地使用、贴息贷款、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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