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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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统计报表中涉及的企业信息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也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4)
(二)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6)
(三)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年) (8)
(四)快递服务企业人员情况表 (10)
(五)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12)
(六)快递服务企业规模及人员情况表 (14)
(七)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季) (16)
四、主要指标解释 (18)
一、总说明
(一)目的意义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邮政行业统计制度,掌握全国邮政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效引导行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快递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统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各地(市)邮政局和速递物流公司,地(市)以下所属单位的报表填报范围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全部按报表制度要求填报数据,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快递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纳入报表制度的快递企业范围。

(三)主要指标内容本报表包含被统计单位的邮政经营发展、效益及财务状况指标,从业人员、设备、投资指标,邮政局所数及邮路指标,邮政服务能力、水平及质量指标。

(四)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法人企业独立填报,拥有分公司的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汇总数据及各分公司数据。

按规定数据格式通过统计信息系统填报、上传提交或以纸质报表报送。

本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邮政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种所有制类型快递企业及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综合要求,各填报单位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以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详见目录,如遇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

所有需网络报送的年报,在完成网络报送后一个月内,须以纸介质形式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邮政管理机构。

(五)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将遵循统计制度建立的内在规律,按照科学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统计指标、方法科学可行,统计渠道明确清晰,统计信息真实准确。

在报表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与相关企业密切沟通,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现实情况,精简指标,优化报表,设计不同的填报方式,以确保统计工作的实际效果。

(六)其他需要阐明的问题所有指标除特别指明外,均以自然单位进行统计,不得折算统计。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号:国邮年2.1表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本年12月20日前。

报送方式为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二)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表号:国邮年2.2表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2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三)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
表号:国邮年2.3表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四)快递服务企业人员情况表
表号:国邮年2.4表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2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3.审核关系:
表内审核:
(1)01=02+03+07
(2)01=19+20+21+22+23
(3)03≥04+05+06
(4)07=08+10+12+14+16+18
(5)08≥09,10≥11,12≥13,14≥15,16≥17
(五)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表号:国邮定2.1表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审核关系:
表内审核:
(1)01=02+04+06+08
(2)10=11+13+15+17+19
(3)02≥03,04≥05,06≥07,08≥09
(4)01≥20,02≥21,04≥22
(5)01≥23
(6)11≥12,13≥14,15≥16,17≥18
(7)20≥21+22
(六)快递服务企业规模及人员情况表
表号:国邮定2.2表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季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月10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七)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
表号:国邮定2.3表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季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月10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四、主要指标解释
企业名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的名称。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快递经营许可证号: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时取得的许可号,按快递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证编号”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法人企业,是指代表企业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工商登记号码: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取得的注册号,按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填写。

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为6个字符,不能含有0-9之外的任何字符。

统计负责人:企业内部负责统计事务,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

开业(成立)时间:按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填写(筹建单位除外)。

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注册资本: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的类型,填写所列登记注册类型中对应的3位数字。

控股情况:填写所列控股情况中对应的3位数字。

根据法人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

某种经济成分控股包括三种情况: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2)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国有或集体控股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控股处理;
(3)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

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范围分别填写。

企业类型:包括总部、关联机构和单一公司。

总部:拥有快递服务品牌,并在国内设立关联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属法人企业、被特许经营法人企业)的企业。

关联机构:企业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下属法人企业或被特许经营到其他企业总部的法人企业。

单一公司:独立运作,无关联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属法人企业、被特许经营法人企业)的企业。

分公司:总部所拥有的分公司数量。

分公司是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总部对其实施人、财、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下属法人企业:总部所拥有的下属法人企业数量。

下属法人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包括母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被特许经营法人企业:与总部存在特许关系的法人企业数量。

被特许经营企业是指与企业总部通过合同等形式,取得总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特许权的企业。

快递服务品牌:企业使用的由企业总部注册的快递品牌名称。

提供网络查询服务情况:企业目前能够向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查询服务状况。

呼叫中心:企业设立的有专门人员、固定场所及电话服务系统,能够处理大量各种不同的电话呼入和呼出业务和服务的运营操作场所,主要用于受理上门取件、投递、业务咨询、查询、投诉、索赔等申请。

本年固定资产计划投资:统计期内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金额。

本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统计期内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完成金额。

营业网点:拥有固定地址,直接对外营业,可收寄邮件或快件的营业场所和服务机构的数量。

独立分拣场地面积:企业内部专门用来从事邮件或快件分拣、封发工作的场地。

独立分拣中心:是指企业为处理邮件或快件所建立的独立操作场所。

分拣设备:企业在作业过程中,用于邮件或快件分拣的成套机械设备的数量。

飞机:完全用于企业自身运输邮件或者快件的飞机数量。

包括企业自有飞机、长期租用(租期一年以上)飞机等。

网路:指各营业网点之间,营业网点与车站、码头、机场、转运站、分拣(分拨)中心之间,各分拣(分拨)中心之间,由企业自办或委托其他企业或人员,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按固定班期、规定路线交换快(邮)件的路线。

网路由开办企业负责统计,委办网路由付费方负责统计。

注意事项:
1、网路沿线上,仅利用网路交换快(邮)件的企业不统计网路。

2、同一起止点,运行线路相同,运递工具也相同,每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次运递快(邮)件,按一条统计。

3、同一起止点,运行线路相同,但运输工具不同,按两条统计。

网路条数:指网路的数量。

网路长度(单程):指网路由起点到终点的长度,计算时直线算单程,环线算全程。

与其他企业合开的网路长度(单程):指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同一起止点间快(邮)件运输的网路长度,是网路长度(单程)的其中数。

汽车:企业用于快递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汽车总数量,包括自有和租用的生产用车与非生产用车。

摩托车:企业用于快递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摩托车数量。

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轻便摩托车)以及加装机器的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

计算机:企业拥有产权,用于快递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计算机总数量。

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计算机等。

手持终端:在邮件或快件揽收、分拣、投递过程中用于扫描邮件或快件条码,进行相关信息处理的手持终端数量。

科技投入:指企业投入新技术研发课题的费用。

培训人次:指企业在岗职工接受各种培训的实际人次。

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包括企业(单位)
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

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管理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差旅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根据“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记。

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即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本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本年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年末从业人员:在企业中从事快递工作,取得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聘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劳务工。

以12月31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管理人员: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正式任用、聘用手续,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办理聘、录用手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技能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
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技师:指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高级工:指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中级工:指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初级工:指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证书的人员。

高级快递业务师: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邮政局共同颁发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快递业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快递业务师: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邮政局共同颁发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递业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高级快递业务员: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邮政局共同颁发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快递业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中级快递业务员: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邮政局共同颁发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快递业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初级快递业务员: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邮政局共同颁发的《快递业务
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快递业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大专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高中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

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相当于初中及以下的人员。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平均每月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其中: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快递业务量:企业收寄的各类快递业务总数量,由受理用户委托的企业负责统计。

快递业务量=国内同城快递业务量+国内异地快递业务量+港澳台快递业务量+国际快递业务量。

国内同城快递业务量:同城范围内以快递方式收寄的各种快递业务(含信件、包裹等)数量。

此指标需单独统计信件类快递业务量,指以快递方式收寄的信件类业务数量。

国内异地快递业务量:国内不同城市间以快递方式收寄的各种快递业务(含信件、包裹等)的数量。

此指标需单独统计信件类快递业务量,指以快递方式收寄的信件类业务数量。

港澳台快递业务量:以快递方式收寄,寄往港澳台地区的各种快递业务(含信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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