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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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2月17日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
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
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六条、第十条、第
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中的
“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
部《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
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
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
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
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