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防政发[2009]3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的区、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一)、(二)、(三)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高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