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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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1987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城乡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个人使用和管理能源,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能源,是指原煤、洗煤、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电力、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蒸气、水力、薪柴等。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少用、代用和合理使用各种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尽可能低的能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分管能源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所属经委、计委分工负责。节能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

贯彻国家节能方针、政策;审查本辖区节能规划及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本辖区城乡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市(地)经委、计委,年综合耗能(折标煤,下同)二十万吨以上的省直厅、局(总公司),必须设立节能办公室;县(市)经委、计委,市(地)、县(市)所属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年综合耗能二十万吨以下的省直厅、局(总公司),必须指定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或设立节能办公室。

节能办公室和节能专(兼)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行政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实施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订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改造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节能任务;组织节能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省三电办、节油办、节燃办分别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力、成品油、燃料油和煤的节约工作。

第六条年综合耗能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要设立节能管理机构,并建立厂、车间(分厂)、班组三级节能网,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管节能工作;年综合耗能一千吨以上一万吨以下的企业,要有相应机构或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年综合耗能一千吨以下的企业,要明确节能管理人员。

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和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接受行政

节能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落实本企业的节能措施;制订本企业节能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改造措施;改善能源科学管理;组织实施奖惩制度;开展节能宣传、评比和人员培训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节能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级行政节能管理机构,同时是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机关,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其他有关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章节能基础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居民用能必须计量。

第九条为开展节能工作,企业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能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我省有关重点企业能源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按隶属关系定期向统计部门、行政节能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并抄送当地能源供应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经委《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国家计量局《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新建、扩建企业的能源计量检测率,必须达到《通则》第二期的要求(三)切实执行各项节能标准(节能标准由省标准计量

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把各项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承包责任制。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能耗分析,开展能量平衡工作。重点耗能企业实行综合能耗考核和单项消耗考核制度。

(六)把培训节能技术人员纳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企业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管理人员、有关的操作工人都必须接受节能技术培训。培训考核成绩列入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能耗定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主要耗能产品、机具的能耗定额,报同级经委、财政部门审批。能耗定额每

两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各级文教部门要积极培养高、中级能源管理人才,注意对中、小学生灌输能源知识,培养节能意识。

第十二条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和节能科技,提高全民对节能工作的认识。

第四章能源供应管理

第十三条各地能源供应部门按下列原则供应和管

理能源:

(一)根据企业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综合经济效益,择优供应能源。

(二)定量包干,按时核消,节约部分企业留用,不扣减供应指标。

(三)按质论价,建立燃料分析检验制度,在供应燃料的同时,负责向用户提供燃料的工业分析和发热量数据。

(四)对各种运输车辆、船舶、拖拉机和主要用油机具,按单车、单机定期核定用油量,按计划凭证择优供应平价油。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必须按国家计委《关于烧油项目审批问题的通知》办理审批手续。确定以烧煤代替烧油的企业,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改造。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制度。供、用电双方必须遵守《全国供用电规则》及《广东省供用电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合理用能

第十六条凡地方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和需要恢复发展的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土法炼焦项目,必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用热要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发的《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扩大锅炉容量。企业新增锅炉或改

造锅炉需要扩大锅炉容量的,必须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节能管理机构、劳动部门、燃料供应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农村电网供电,十千伏线路供电的半径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十五千伏线路供电的半径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第二十条供、用电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水利电力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功率因数,避免或减少无功电力的远距离输送,实现无功电力的就地平衡,以及输电、变电、配电、电网的分级平衡。

第二十一条企业用电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发的《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热用户用气量达到一定规模并有常年稳定热负荷的地区,应实行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实行热电联产的必须执行“以热定电”的原则。供电部门应扶持和鼓励企业自备热电站,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不得扣减供电指标,并在符合电网安全的条件下,允许其并网。

第二十三条凡有空调装置的建筑物,必须具有良好的隔热密封性能,并制定冷暖温度、换气时间、换气次数、换气量等管理规则。宾馆、办公室、住宅使用空调设备,室内温度夏天不得低于25℃,冬天不得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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